-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涉税风险求助
曲馨兰
提问于 2026-03-04 09:41
您描述问题是双方共同购买?这是什么意思呢?货物只能有一个权属权利人,共同购买也需要分清楚生产线当中那一部分归属于谁吧?您先大概详细描述一下,我再结合您的实际情况解答,另外出租的协议如何签署的,租金怎么分配给两家,这些也要说清楚一些
按你的描述,需要AB两个公司各自对于采购的货物种类和金额进行确认,然后各自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发票,作为各自的固定资产核算。
对外出租的时候,应该双方与C 各自签订自己资产的租赁合同,并针对自己租赁的收入开具租赁发票。
由于是统一向一方购买,由同时向一方出租,需要现在合同签署,核算、开票过程中严格分清各自资产和收入。
按照2026年新的政策,甲供工程已经不再简易计税。也就是说,对于第一种情形,一般纳税人肯定只能适用9%税率。对于第二种情形,除非符合“清包工”定义(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则可依3%简易计税),否则亦须适用9%税率。
首先,我们来看增值税纳税主体。增值税法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也就是说,除非“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异地分公司属于独立增值税纳税人;既然如此,则其进项税额,只能由其依法抵扣、留抵或者退还,而无法转到母公司(当然,分公司可以再卖给母公司,给母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公司确认销项税额,母公司确认进项税额——不过我估计您希望问的并非这种方式吧)。
个人觉得,这种情况子公司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其实,股权激励这种方式并无特殊之处;举个简单例子,就是母公司给了子公司员工10万块钱,这个10万块子公司并没支出,所以子公司是不能税前扣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