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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风险求助
曲馨兰
提问于 2026-03-04 09:41
您描述问题是双方共同购买?这是什么意思呢?货物只能有一个权属权利人,共同购买也需要分清楚生产线当中那一部分归属于谁吧?您先大概详细描述一下,我再结合您的实际情况解答,另外出租的协议如何签署的,租金怎么分配给两家,这些也要说清楚一些
按你的描述,需要AB两个公司各自对于采购的货物种类和金额进行确认,然后各自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发票,作为各自的固定资产核算。
对外出租的时候,应该双方与C 各自签订自己资产的租赁合同,并针对自己租赁的收入开具租赁发票。
由于是统一向一方购买,由同时向一方出租,需要现在合同签署,核算、开票过程中严格分清各自资产和收入。
如此不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此类福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征税对象,乃是应税凭证(比如此合同);而其计税依据,则是合同载明金额。
回到这个问题,若合同未改,则依30万计税;若合同修改,则依修改后金额计税。
相关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三、(二)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