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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风险求助
曲馨兰
提问于 2026-03-04 09:41
您描述问题是双方共同购买?这是什么意思呢?货物只能有一个权属权利人,共同购买也需要分清楚生产线当中那一部分归属于谁吧?您先大概详细描述一下,我再结合您的实际情况解答,另外出租的协议如何签署的,租金怎么分配给两家,这些也要说清楚一些
按你的描述,需要AB两个公司各自对于采购的货物种类和金额进行确认,然后各自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发票,作为各自的固定资产核算。
对外出租的时候,应该双方与C 各自签订自己资产的租赁合同,并针对自己租赁的收入开具租赁发票。
由于是统一向一方购买,由同时向一方出租,需要现在合同签署,核算、开票过程中严格分清各自资产和收入。
既然“有偿提供服务赠送”,则非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而依混合销售条款处理即可。显然,如上所述,“物流服务及配套服务”乃是主要目的,则其按照实收款项一并按照此服务计算增值税。个税亦是同样道理,此乃客人购买服务而得赠品,并非所得事项,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一、如果属于商业健康保险,保单上有税优识别码,可以按照200元限额扣除。
二、如果不属于上述保险,虽然单纯险种不能税前扣除,但是税法设置了大病医疗专项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如果确实属于单纯市场行为,并非基于非法目的,那么就谈不上风险,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办理相应纳税申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