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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年43号文第4条。这两段话。应该如何理解?请老师给我简单举个例子,比如一个小计算,简单的说明一下,谢谢。
第一段
比如张三从李四那里买了个房子,花了100万,这个100万,李四需要缴纳增值税,但那是李四的事,对于张三来讲,就是房款100万,因为自然人也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一说,因此也就是财产原值100万。张三再把这个房子卖给王五,收入150万。这个150万,张三要交增值税,150万/(1+5%)×5%=7.14万。这个增值税当然要在计算个人所得税之前减掉(这个毫无疑问),关键是“被减数”是什么?如果您以150万(含增值税价)作为“被减数”,这个当然要减掉。但这儿人家已经说了,“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被减数”是已经减掉增值税,当然不能再重复减一次了。也就是说,房屋转让收入直接是142.86万元(再说一次,这儿已经减了增值税,后面当然不能再减一次;不是不让减,是不能减两遍),房屋原值100万元。
第二段道理一样,不再重复。
理论上,核定征收只是一种方式(虽然可能实际上大多这样),但还有据实(不叫“查账”)征收方式。设定税法,主要还是“据实”。
上面例子中,转让收入142.86万元,财产原值100万元。另外,“合理税费”也可减除,比如附加税费、印花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