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遇到开票金额和收到的货款有几分或几角出入,如何处理合规?
您的思路大致是对的。但是,对于这种合同(事实)未变,而只是结算少付的情形,其实作为“营业外支出”较为妥当。当然了,金额如此微小,也不会有人关注。
按您描述,属于一种补贴性质,需要并入工资薪酬缴纳个税。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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