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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贷款时发生的利息支出,银行给的是利息单,并加盖银行章,没给发票,稽查局发现并要求调增,请问,这样可以吗?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6 22:26
一般情况下向银行贷款真是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列支,以前银行发票开具不严格可能给部分客户利息单入账的情况,各地税务机关对利息单是否可以税前列支把握尺度可能不一致。鉴于银行的特殊性,建议贵公司与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协商,证明企业的利息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国税函[1995]第156号,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范围。 对于不征营业税的利息收入出具利息清单即可,对于应税的贷款利息收入,应按规定开具发票。
城乡差别才v
抱枕
从“我司收到外包公司给我司开具发票”、“外包公司只负责做饭”描述来看,乃是外包公司给您公司提供“餐饮服务”,应当开具“餐饮服务”发票。
您公司应当作为职工福利核算。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银行存款
借:成本费用科目(区分员工岗位)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此业务未涉及视同销售(我举个例子,施工企业到建设方来盖房子,不存在“建设方租地给施工方一说”,这儿也是如此:外包公司来您公司做饭,那个餐厅从来都是您公司的)。
房产税方面,您公司全额从价计税即可。
兼营还是混合销售,关键在于是否属于同一销售行为、是否同时发生?如上所述,若此软件产品,与“二次开发”乃是同时发生,或者说,销售的就是“二次开发”的“软件产品”,则属于混合销售,从主适用税率。而若销售“软件产品”在前,之后再发生“二次开发”,那就是兼营,则需要分别开票。
对方要求是对的。
如上所述,“客户对我公司有一项产量未达标的处罚”,实为您公司所售产品质量问题,而给予对方“销售折让”。若之前您公司已经开具了全额发票,则此时理当就此开具红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