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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贷款时发生的利息支出,银行给的是利息单,并加盖银行章,没给发票,稽查局发现并要求调增,请问,这样可以吗?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6 22:26
一般情况下向银行贷款真是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列支,以前银行发票开具不严格可能给部分客户利息单入账的情况,各地税务机关对利息单是否可以税前列支把握尺度可能不一致。鉴于银行的特殊性,建议贵公司与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协商,证明企业的利息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国税函[1995]第156号,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范围。 对于不征营业税的利息收入出具利息清单即可,对于应税的贷款利息收入,应按规定开具发票。
城乡差别才v
抱枕
目前没有文件的详细规定,我理解是可以的。
在税务实践中,此条款的立法本意是鼓励企业对信息技术进行投资和更新换代。如果客制化开发是为了使外购软件能够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使其功能得到实质性提升,那么将最终投入使用的、包含了客制化部分的软件整体,视为可享受优惠的“软件资产”,是符合政策精神的。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半政策,是在应纳税金额上减半,没有其他限制。
一般情况下,取得证书或资质属于个人提升的,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账面列支还涉及需要代扣个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