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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贷款时发生的利息支出,银行给的是利息单,并加盖银行章,没给发票,稽查局发现并要求调增,请问,这样可以吗?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6 22:26
一般情况下向银行贷款真是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列支,以前银行发票开具不严格可能给部分客户利息单入账的情况,各地税务机关对利息单是否可以税前列支把握尺度可能不一致。鉴于银行的特殊性,建议贵公司与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协商,证明企业的利息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国税函[1995]第156号,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范围。 对于不征营业税的利息收入出具利息清单即可,对于应税的贷款利息收入,应按规定开具发票。
城乡差别才v
抱枕
首先,年底按照四季度应当预缴税额进行计提,并于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这个基本不作太多纳税调整,以会计利润为主(加速折旧、加计扣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所得减免、弥补亏损等可以调整,另外需要“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可查一下季度申报表格式及填写说明。
然后,次年5月底前完成汇算清缴,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相应纳税调整,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多退少补。
关键不在于“入时没有抵扣过进项税”,而是为什么没有抵扣——必须法定原因不得抵扣才行,比如购入于2008年之前(当时固定资产不得抵扣),或者购入时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当然不能抵扣)。而如果并非法定原因不得抵扣,比较常见的,购入时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能抵扣,这就不行了——税法是允许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
个人认为,需要缴纳。
如上所述,“租用互联网专线”,应属于《租赁合同》,因此应当缴纳印花税,税率千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