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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到电网公司分别开具的13%专票和不征税发票,请问企业同样分别开具应税和不征税发票给承租公司?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3-09 11:24
电网所开“不征税部分”,是基于以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
(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那么,如果“二手房东”这样开的话,这部分钱是不是上交财政呢?
不是这样理解的。这是“基金”,如果这样开票,您需要单独把这一部分上交财政。至于向电网支付电费,那是您与电网之间的另一笔业务。
严格来讲,应当按照属期调整,并补交滞纳金的。这样处理,建议还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严谨的讲,没有保持资金流和服务流以及发票流一致,但如果能确认是给真正提供服务的对象开具发票,就没有税收风险,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每一笔打款记录和对应开票数据。但最好保持三流一致,比如规定必须是班级名录的学员个人卡打款。
我理解按“旧房/非新房”口径处理土地增值税,而不是按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房项目清算”处理。
即使物理上没使用,因为是非房企自建房产,且已经竣工验收、办证,转让时实务和扣除方法通常走“转让旧房及建筑物”规则;建议和当地税局确认一下,最终以主管税务机关/12366口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