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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生行政诉讼,总局答复能做完诉讼的法律依据吗?

稽查查补税款加课的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补征税款的数额?原来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是税收滞纳金不受行政强制法第第四十五条的规范,可以超过查补税款金额,再咨询一下,如果发生行政诉讼,总局答复能做完诉讼的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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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6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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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凯文 2015-09-06 22:28
    《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 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均规定,税务行政相对人必须先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然后才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按照征管法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不存在是否能超出税款本金的问题。如滞纳金加收数据超过本金,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加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既然乃是分公司,可走重组(合并)模式,这样进项税额仍可由总公司抵扣。“因为一直跟总公司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则分公司之未分配利润无需另行税务处理(若已申报纳税),直接转回总公司即可。

    既然分公司乃是“非独立核算”,则总公司基于之前核算模式,作出相应会计分录即可。(主要是我不知您之前怎么核算的。)

    会计准则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6-04-07 16:52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这个在实务层面是比较明确、没有太多争议的,即需要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税务合规与筹划 发票
    1个回答2026-04-07 16:19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相关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那么,如上所述,“合并我们”,则上述资产已经发生新的转移;若再对外出售,则只能一般计税了。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6-04-07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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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学习时长指用户看课所用的实际时间,也就是说一个用户一天的学习时长最多为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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