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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
铂略会员70555342
提问于 2025-12-04 11:22
从上面图示来看,从价期间“2025年1月1日-2099年12月31日”,从租期间“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这样确实重合了,您可修改一下。
若2025年“从租计征”,则从价期间“2025年1月1日-2099年12月31日”里面应当扣除2025年。
个人理解,应该计入管理费用,原来摊销也是计入管理费用,只不过现在由于退租,只能一次性计入,但也需要和原来按期摊销保持一致。
完全可以。
首先,无形资产即指所有权,也指使用权。比如“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明确,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其实,企业所得税法明确,对于存在法定或者约定期限的无形资产,可按其期限摊销之。
1、所得税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需要根据财税[2011]70号的条件判断。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增值税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判断。
第七条,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3、如果用于对个人发放,应该纳入收入总额缴纳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