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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京东平台商家承担的运费补贴物流公司开票是否合理 如何入账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12-03 16:42
按照上面信息来看,商家实际就支付了8.8元的运费呀,为什么开票金额是12.8呢?
您说得对,“商家既没有收到这笔扣的收入 也没实际支出”,只是“平台做活动”而已。账务、税务处理应当据实,即实际支付多少,就确认多少。
你们承担了相关运输费,实际是提经销商承担了部分损失,是一种补偿性质,这种情况下,经销商不能给您公司开具发票,开具收据即可。
如果双方协议以货抵顶这笔运费,相当于是向经销商销售货物时给与了折扣,比如应该给对方1万件,现在给1.1万件,这种情况下直接按折扣方式开票就可以了。也就是不需要对方给你开票,你给对方开具货物发票时按折扣开票
其实,这儿关键在于税法条款理解(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而非直接规定——事实上,税法不太可能就全部特定业务(这也不可能列举全面)制定条款;比如,没有任何一条税法规定,“华为MATE80缴纳增值税”,但我们都知道这个需要缴纳增值税(即使说引用“销售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但也没有哪条税法规定“华为MATE80属于货物”呀)。
回到这个问题,既然乃是“代发”,则所代“金额”,本身并非服务对价(比如银行贷款,利息是对价,此“代发工资社保”则相当于本金;再如租赁,租金乃是对价,这儿则相当于“租赁物”)。
那么,对于对价(即代发服务费),对方自应开具发票;而对于“工资社保”,则由您公司按照员工处理即可:自行制定工资表,区别在于发放流水,则由代理公司提供了。
既然提及“合并抵消”一语,则为合并财务报表范畴;此属于单纯会计报表处理事项,与税务处理无关。即A公司、B公司仍应各自计算税额。对此不存在“合并抵消”一说。
而若属于资产重组业务,则有“纳税人因实施上述资产重组被合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即B公司之可抵扣进项税额,合并后仍然可以依法抵扣;但其若用于免税项目,则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