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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采购合同违约金的处理
储驰婷
提问于 2025-12-03 20:38
如上所述,购销业务已经取消,则应由供应商给您公司开具全额红字发票,您公司给客户开具全额红字发票,相应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自然随之冲掉。至于那50万元,则由供应商给您另行开具收据(注意,销售业务已经取消,这个不能开具发票),您公司作为营业外支出。
该股东对应这5%,实际出资了多少?如果实际出资<50万,就会涉及股权转让个税,等于=(50万-该部分实际出资价款)*20%
事实上,这种情形下,房、地已经无法分拆,而只能“一起售卖”,因而不符合差额计税条件了。注:买地卖地、买房(自然含地)卖房,才可差额计税。而您的情形,则是属于“买地、卖房(含地)”。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既然乃是“假货”,则实际销售、购买活动并未发生。那么,应当由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您这边首先冲销原先确认的货物成本、进项税额。然后,对于供应商另行支付的赔偿款,则作为营业外收入入账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