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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率太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06-12 09:55
这个问题建议您咨询一下律师更合适。
我个人理解,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我们与客户签订的买卖合同等都是一样的,是遵循双方意愿前提下签订的,签订了就说明你是认可的,现在以有更低利率来起诉,法院应该不会受理的,这个是买卖自愿原则,对方也没有以胁迫等手段或诱导签订合同。
这涉及不同纳税地点、不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据实分别处理。即项目所在地退回预交税款,机构所在地补交已抵税款。
W 是 C 的实际控制人(56%);W 同时参股香港 A;H 在两边都有重要持股;整体上属于:同一境内自然人集团(H/W)同时控制 / 重大影响境内 C 与香港 A。税务实务中,这种架构会被认定为关联关系(实质控制 / 共同利益)
税务机关会重点查:技术服务费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ALP)。
敏感点:
技术服务是否真实存在、有实质内容(有合同、有服务成果、有人员投入);收费标准是否高于 / 低于市场同类服务(容易被调整补税 + 罚息);香港 A 公司是否有足够人员、办公、技术能力提供服务(若只是壳公司,极易被认定为 “利润转移”)。
我没有太明白您的意思?您实际上支付了多少钱?支付给了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