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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定价,不能过高或过低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11-03 09:43
关联交易定价违背市场公允原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这个比例一般是指30%,来自于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不受前款规定的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三十的限制。
这儿意思是说,30%之内,算是市场范畴;超过30%,关联关系定价在法律上并非不允许,但因为超过市场范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了。
支付认证老师本身费用,您记入哪个科目,这些相关费用,也放在一块儿就可以的。比如,请了认证老师来讲课,支付5000元,这5000元你放到了“管理费用——培训费”里面,那么上面说的这些费用,也是一块放在“管理费用——培训费”即可。
有个关键前提,上述“农产品”必须是这“个人”自己种的;基于这个前提:
一、可以按照9%计算抵扣。
二、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或者库存商品 9.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9
贷:银行存款 10
国家税务总局暂未发布最新《商品税收编码表》,但开票系统已经更新,可以直接选择、适用最新开票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