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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11-06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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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定价违背市场公允原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这个比例一般是指30%,来自于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不受前款规定的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三十的限制。
这儿意思是说,30%之内,算是市场范畴;超过30%,关联关系定价在法律上并非不允许,但因为超过市场范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了。
这样属于少缴社保。
根据《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明确:用人单位存在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情形,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从您“服务发生地在韩国”这个描述来看,这个款项不用扣税的。但我非常担心,您的描述存在遗漏或者不准确、不完整;因此,建议您最好事先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