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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为员工统一购买的工作服其 进项税能否抵扣?依据是什么
铂略会员80556864
提问于 2025-11-10 15: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也就是说,既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列入抵扣范围——除非另有不得规定要求。
我们来看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如上所述,不得抵扣范围,并不包含“工作服”,因此可以抵扣。这就是依据——需要进行条款的逻辑运用。
非也非也。我举个例子来讲。比如您去饭店吃饭,饭店给您开具饭费6%发票,这没有问题吧?那么,因为您“紧急需要”,点了份牛排,饭店紧急采购了牛肉进来。那么,饭店是否单独给您开具“牛肉”发票呢?不会的,还是开在饭费里面呀。
这儿也是一样,您销售货物,那就开具销售货物发票。至于货物怎么来的,那是您的成本。“您如果不是空运来的,是工人自己生产的,总不能给人家开具人员工资吧?”
这个情况,其实不应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注: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述“先开具发票”,是指业务已经发生但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比如分期收款销售),此时若已“先开具发票”,则增值税纳税义务随之发生。这是一种税收征管保障条款,而不是用来任意进行所谓“先开具发票”。
需要你们双方确认一下赔偿款的性质,如果就是一种对服务质量不认可的赔偿,对方收款但未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开具收据给你方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就可以。如果双方协商作为之前收取服务款项的折让,那么应该冲红原来的发票,重新按折让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