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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代开境外公司增专票的问题
雪利公子
提问于 2025-11-06 18:06
这样的发票,确实存在风险。
一、这样做的话,就导致开票方、收款方不一致了。(或者说,“由原房东A去税务局以真正的业主企业B的名义开具房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能将租金原封不动地转交给B吗?)
二、发票开具,乃是“据实”。也就是说,谁把房子租给您了,谁给您开具发票。按照上面描述,乃是A出租房子,而非B(虽然这是房主,但并非租赁经营者),因此原本就应由A开具发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从“景区开票给携程,携程开票给游客”描述来看,这确实属于“转售服务”,并非佣金(若为“佣金”,则是景区直接开票给游客,然后提取一定比例另行支付给平台)。景区并未少缴增值税;当然,平台则需要全额(而非单依所谓“优惠6%”)作为计税基数。
既然“买断”,则相当于服务主体发生改变,则平台可以如实开票;即实际提供住宿服务,就开具住宿服务发票,实际提供景区景区服务,就开具文化服务发票。
当然,开具旅游服务发票是不正确的。因为旅游服务是旅行社组织的与旅游相关的一系列整体活动。这样讲吧,旅游服务与文化服务(景区服务)的区别,有点类似于房地产开发与建筑服务。
比如说,您原本应当付给供应方100万,供应方给您开具100万的发票。现在因为供应方违约了,您公司依照约定扣下5万,只向他支付95万,则其给您开具95万发票;若其已经开具100万发票,则红冲5万(即开具“-5万”,100-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