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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入税对企业财务人员的法律要求及实务解析(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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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详情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近日,人社部又制定了《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人社部拟要求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列入社保“黑名单”:
1、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4、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5、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一系列重压到了之前您是否做好了最严稽查的应对准备,是否正在关注新的征管风险?为了让企业在一系列组合拳到来之前,做好充分准备,铂略特邀辽宁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劳动法专家及原沈阳市企业养老保险处处长,就社保缴纳领域的核心法律规定和常见争议处理与财务管理人员和HR进行分享,同时对社保入税后的稽查趋势进行预判和分析。

【课程收益】
塑造思维——了解并梳理社保缴纳的核心法律规定
排查风险——分析各类社保缴纳争议的处理方式及裁判思路
未雨绸缪——掌握社保入税稽查最全面的应对策略

【课程内容】

13:30 签到

14:00 模块一 社保入税对企业财务人员的法律要求及实务解析
1、社保缴纳法律规定及要点梳理——了解法律基础
1-1各项社会保险法律及政策规定
1-2社保缴费基数确定的依据
1-3缴纳违规的行政处罚责任
2、各项社会保险争议典型案例分析及司法裁判口径 ——树立风险意识
2-1养老保险缴纳争议案例
2-2工伤认定及待遇争议案例
2-3医疗保险缴纳及待遇争议案例
2-4失业保险待遇争议案例
2-5生育保险待遇争议案例
3、社保入税后稽查政策及措施预测和分析——预测未来趋势

15:00 模块二 社保入税稽查趋严与企业合规减负的平衡
1、国家决定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重大意义及目的
2、税务负责核定社保基数对哪些企业冲击较大?
3、税务稽查企业少缴漏缴的追缴时间及数据比对方法
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背后的几个重要信号
5、企业信息与信用的背后有哪些政策和技术作支撑?
6、企业的应对思路、策略及合规减负的平衡点
7、社保入税后企业人事和财务应如何配合?
8、社保税与个人所得税有什么关联?

16:00 课程结束

参课须知

线下课程参与须知:
1、如确认参加此课程,请尽快与您的客户代表联系或在线注册,以便为您保留席位;
2、如您有问题希望与演讲嘉宾互动及咨询,请尽快将您的问题提交给我们,本次课程问题收集将于11月15日下午17:00截止,请于此时间之前将问题发送至指定邮箱,我们会安排您与嘉宾互动,互动机会有限,请从速报名。互动问题提交邮箱:info@bolue.cn;
3、课程确认函将于课程前1-3个工作日发送至参会代表邮箱,届时请注意查收,若未如期收到请及时致电咨询;
铂略财务培训客服电话 400 616 3899;
4、铂略财务培训不排除课程嘉宾因临时时间变动无法如期出席的可能,如发生类似情况,我们将第一时间通知参会代表;
5、铂略财务培训对上述内容具有最终解释权,课程参与细则请详见报名表格中的相应条款。

相关问答 更多 >

  • 李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您好,可以在两家公司上班,但不能同时在两家公司参保缴纳社保,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家公司参保缴纳社保。

    没有缴纳社保的单位会不会有稽查风险?

    答:用人单位违背劳动法律的规定,不缴纳或不按规定缴纳社保都是违法行为,有以下三个法律风险:
    1、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上述法律赋予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用书面通知,不用提前通知。并且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话还应当支付两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2、劳动者有权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在本条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一般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将未缴纳的社保直接补偿给劳动者的请求,予以驳回。而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保的请求虽会支持,但由于社保机构明确不办理补交业务,导致劳动者的诉求在实质上是无法实现的。
    3、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
    (1)社保机构有权对不办理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及负责人直接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社保机构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有权直接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内控与合规
    1个回答2019-07-12 13:34

讲师介绍

李老师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高级顾问
原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企业养老保险处处长
劳动法律专家

李老师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劳动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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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程】 2018年11月16日-沙龙-社保入税对企业财务人员的法律要求及实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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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时长规则说明

    1、学习时长指用户看课所用的实际时间,也就是说一个用户一天的学习时长最多为24小时。

    2、一个用户一天中的同一时刻如果播放多门课,只有最先进入的一门课计入该时刻的学习时长,如例1。

    3、用户倍速播放时产生的学习时长以实际时间为准,如例2。

    例1:用户某天9点到10点在PC上看了A课,9点30分到10点30分在手机上看了B课,那么学习时长为1.5小时,其中A课1小时,B课0.5小时。

    例2:用户以2倍速观看了1小时的课程,那么学习时长为0.5小时。

    *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统计与学习时长无关,是以在整个课程内容中,已观看部分的覆盖情况来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