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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发票
国际快递根据财税【2013】106号对“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的注释应在交通运输业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和邮政业适用的税率为11%或6%。有的税务局认为同城快递适用税率为6%;异地快递,适用税率为11%,具体视实际情况而定。
根据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度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六)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十七)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业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国税监制的通用机打发票。如果贵司的国际快递是通过邮政局寄送的,只能收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贵司的国际快递不是通过邮政局寄送的,根据财税【2013】106号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七、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五)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如符合上述规定,贵司只能收取只能收取通用机打发票。如果不符合该规定,如果对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贵司可以收取税率为11%或6%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是开具国税监制的通用机打发票。由于目前营改增在政策上尚有许多不明确的地方,考虑到地方税务机关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不同,为了降低风险,您也可以拨打国税的12366税收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或者在国税网站提交咨询问题,请主管税务局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