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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一、既然“工资也没有发放”,则不存在“遗漏一位员工个税”;未发工资,不产生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二、个人所得税采取收付实现制;现在发放,则构成2020年员工收入,应于本期预扣预缴、2020年度汇算清缴(2021年规定申报期办理)。
三、原先有的地方出过“补发工资”相关特殊处理规定,但是限于地方作法,没有明确、统一规定;而且也是新税法实施之前的事情了。您这个情况也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相关政策。
你好,按财税 2018年164号 《财政 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可以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做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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