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
企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在实际销售时,转销资产减值损失,是否需要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资产损失中填列。计提时通过资产减值准备金调增,在实际发生时,是直接在税前扣除,还是需要做损失申报才能扣除?
铂略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因此,贵司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此项调增,应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3行“(二)资产减值准备金”一栏中填写。
存货发生损失时,除了要做会计处理外,还要进行损失申报才能扣除,其中存货的正常损耗清单申报,其他损失需要专项申报才能扣除。
问题 2
我司做半导体设备,其中有一些零件已经无法使用,这种情况是否按照存货资产损失处理,如果不是,如何处理,进项税是否转出?
铂略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七条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的),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零件已经无法使用,这种情况应该按照存货资产损失处理,并且进项税要做转出。
问题 3
子公司去年进行了注销,相关程序已经在1月1日前全部完成,请问可以在汇算清缴中作为投资损失进行税前扣除吗?
铂略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相关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问题 4
我们账面资产没有提完折旧,去年计提了减值损失,今年出售,由于账面价值为0,出售为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但如果不计提减值损失,账面实际是损失。这种资产处置是否需要做资产损失的专项申报?
铂略答:
税务处理应依税法口径。如上所述,资产减值损失原本不为税务所认可,而计提时应为纳税调整而计税;则处置时,此项“资产减值损失”在税收角度也视为未有。如此,则该资产计税基础大于账面价值;且处置时导致税负损失,因而需要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规定,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相关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问题 5
把长期不用的产成品按废料处理,会计上如何处理,损失很大,税务上要做清单申报吗?相关文件,谢谢。此类产品是针对专门客户备货生产,但目前已不为此客户供货 或者客户已经不采购此类产品,是专项申报还是清单申报?
铂略答:
长期不用的产成品按废料处理如果是指销售废料,应将长期不用的产成品按废料处理所取得的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其它业务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应清单申报。该企业长期不用的产成品按废料处理的损失,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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