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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税收筹划咋看都如此蹩脚!
来源:连焕峰
时间:2018-08-21 11:47

摘要:银行要向自己的客户搞活动,决定购买一批加油卡赠送给自己的客户。但是因为购买加油卡时,发售加油卡的加油站向购卡人开的是“不征税发票”,银行不能抵扣进项。

       最近一段时间,接连遇到了好几个平台或银行的咨询。
       事情大概是这样的:银行要向自己的客户搞活动,决定购买一批加油卡赠送给自己的客户。但是因为购买加油卡时,发售加油卡的加油站向购卡人开的是“不征税发票”,银行不能抵扣进项。所以银行就找到了某网络信息平台公司。先将购卡款打给平台公司,让平台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加油站购买加油卡,然后平台公司再按照向银行提供技术服务,给银行开具6% 或者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一来,银行还可以抵扣6%或者3%的增值税。
       看似完美的税收筹划,其实非常的LOW。
       我们说一下这里存在的问题:
       1、平台公司:蹩脚筹划的“背雷人”。
       因为平台公司从油站购进的加油卡,并没有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而是转手卖给了银行,这里并非提供一项增值税服务,所以按照规定是不能够按照技术服务或者经纪代理服务纳税并开票的。说明白一点,这项业务不是混合销售而应该属于兼营。应当分别核算各自销售和服务的销售额申报纳税并开票。
       2、银行:自以为捡个“便宜”的吃亏者。
       银行以为自己的账面没有加油卡的购买记录,在将加油卡赠送给客户的时候,不在账面核算,也不视同销售,税务机关肯定不知道。并且平台给自己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能抵扣进项税,一定是个完美的筹划。但是银行做活动有海报、宣传页什么的,难道税务机关就一定不知道吗?另外如果要平台开发票给你自己,你不得另外支付给平台相应的税点啊。羊毛出在羊身上,不仅没有捡到便宜,而且给自己埋了一颗“视同销售”的雷在这里。
       3、加油站:专票不是我不开,是你不明白。
       关于加油占预付卡方式销售有关发票的开具问题,在《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的第五条和第十二条有明确规定:
       第五条 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如收取现金、支票、汇票、加油凭证(簿)、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必须按不同品种分别核算,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里的“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虽然在这个销售“预付卡”环节,向购卡人开具的是“不征税发票”,但是,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加油站是可以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可能银行还不太明白,卡不是我消费的,是客户消费的,加油站能给我开专票吗?
       答案是肯定的。
       在银行购买加油卡的时候,购进的只是一项待消费的权利,银行将加油卡,赠送给客户时,送出的也是一项待消费的权利。这个时候,成品油的销售行为并未发生,仅仅只是预付款项的转移而已。
       当客户拿着加油卡到加油站加油消费时,销售行为才发生,这个时候,加油站的销售才实现,银行的销售也随之实现。这个时候,银行可以根据自己客户的加油消费记录让加油站给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同时在自己账面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并计提相应的销项税额。
       自此,该笔业务的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0。
       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就是银行购买的加油卡,一定应当是自己单位的名称,而不能是客户个人的名字。个中原理,自己理解,不然你就拿不到专票抵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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