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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务处理,九问九答!
来源:铂略财税
时间:2019-10-21 09:42

摘要:关于抵债资产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我公司有家国外客户账款约260万已经逾期3年未收回,这家公司现在已无偿债能力,无资产经营,未关门,我公司如何能够税前列支这笔坏账损失?

问题 1

关于抵债资产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

 

铂略答

金融企业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可以作为呆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 第 25 号。

 

第四十七条 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如果是其他企业,根据上述规定也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问题 2

我公司有家国外客户账款约260万已经逾期3年未收回,这家公司现在已无偿债能力,无资产经营,未关门,我公司如何能够税前列支这笔坏账损失?

 

铂略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因此逾期三年收上的应收款项可以作为法定资产损失,即并未实际处置时,留存专项报告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问题 3

处置固定资产损失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是不是资产到达折旧年限了处置损失不用调整?未到达折旧年限处置损失要做调整?

 

铂略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问题 4

资产损失超过200万的话要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吗?还是企业自行申报就可以?

 

铂略答

引用2011年税务总局25号公告:存货报废项,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因此需要的是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中介机构(一般指资产评估事务所,当然税务事务所也可以出具);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上述鉴定意见自2018年起不必再报税务机关,而是留存备查,纳税人对资料真实性负责。因此,如果有自已的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由企业自已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审计。

 

问题 5

我司今年发生金额约200万元的存货损失,其中包括:呆滞物料报废 180万元, 存货盘点损失20万元。

 

问题:(1)关于存货损失在税务上如何区分是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

 

(2)以上的存货损失是否可以进行所得税税前抵扣?

 

(3)以上的存货损失是否需要做增值税进项转出?

 

铂略答

在所得税方面,关于正常损失或非正常损失,可以参考《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增值税是否可以作进项税额抵扣,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问题 6

我们单位2016年做了一笔玉米期货,往期货交易所交了很多保证金,最后有20多万保证金没退回来,按领导说就是期货亏损了,但我这是挂在其他应收款下的,这算投资损失,还是资产损失,我都需要怎么做才能处理得没有税务风险,如果是确认投资损失或者是资产损失,需要什么资料附吗?

 

铂略答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为进行期货交易交存保证金20万元,应作为公司一项资产(其他应收款或期货保证金),本身是一项其他货币资金,不进实物交割或期权交易,不应发生损失,因此,如果为期货实物交割或期权交易造成的损失应按货实物交割或期权交易处理,准备交易相关合约、交割单等相关资料作损失处理。

 

问题 7

我们企业有一台锅炉拆除了,用备案吗?原值50.1万,已提折旧46.06万。

 

铂略答

这属于固定资产处置的损失扣除问题,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相关损失资料存档备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问题 8

天然气销售输差损耗损失需要报备吗?是否有在合理损耗范围内外的差别?(税收法规有个8%约的规定)

 

铂略答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也即第九条为清单申报,第二十七条为专项申报,自然损耗率到底为多少,税务机关不会有规定,因为各个行业或各项存货的自然损耗率不可能有同一个标准,所谓的8%可能只是税务机关调查的行业某存货的经验值,具体主要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别,此前专项申报不仅要填报资产损失申报表,还需要准备相应资料,但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也即无论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均只需要填报申报表,具体资料留存备查。

 

问题 9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商贸公司,应收款几年以上收不回算坏账,计提坏账后需要去税局做备案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铂略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也就是说,若有“逾期三年以上”、“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债务人破产、清算、被注销或者吊销、死亡或者失踪、债务重组、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等情形发生,可以依法确认坏账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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