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饼的涉税处理
月饼的涉税处理存在着税税差异和税会差异,总的来说是这样的:
接下来,通过案例来进行理解。
案例解析
案例一:为迎中秋,甲乙两公司来到超市采购商品。甲公司是一家商贸公司,购买了“稻香村”月饼礼盒。乙公司是一家食品生产企业,采购了面粉、咸鸭蛋、火腿、芝麻、白糖浆等原材料回去自产月饼。两家公司将月饼分别赠送给了职工和客户,税会处理各是什么样的?
一、赠送给职工
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甲公司将外购月饼送给职工
注:在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的情况下,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当期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非货币性薪酬金额。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因此本例中对于甲公司将月饼送给员工的须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四)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情形是乙公司自产月饼送给职工。
(三)企业所得税
同外购月饼赠送职工。
(四)个人所得税
同外购月饼赠送职工。
二、赠送给客户
(三)企业所得税
注:除了15%以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还有30%的比例,文件依据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具体内容为: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因此,如果是在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将月饼送给客户,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小结:
三、将月饼用于扶贫捐赠
案例二:丙公司2020年会计利润总额为400万元,2020年9月通过公益性组织向目标脱贫地区捐赠了自产月饼1万箱,每箱单价120元,生产成本100元,对应的进项税额假设为13万元。
(一)增值税
根据 《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进项不得抵扣,应转出进项税额13万元。
(二)会计处理
贷: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
(三)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1. 捐赠税收支出=120万元,可全额扣除。
2. 捐赠账面支出=生产成本100万元+进项转出13万元=113万元;
3. 应调增视同销售毛利=120-113=7万元;
4.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捐赠支出)=120-113=7万元;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写
为简化填写,假设下表单位为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处理,本次捐赠在企业所得税2020年度申报时,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2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113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120万元(全额扣除)。具体到年报填报时,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7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填报120万元,第17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填报113万元,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十七)其他”调减7万元。同时,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第2行“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填报相应金额。
案例一 、发月饼
中秋节快到了,公司给每名员工发放了2箱月饼,请问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答复:
需要并入当月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参考一:
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条,“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参考二: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案例二 、吃月饼
中秋节快到了,公司组织全体员工在食堂品尝月饼,请问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答复:
不需要并入当月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
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2012年4月1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所得税相关政策中答复,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税。
案例三、送月饼
中秋节快到了,公司订制一批月饼无偿赠送客户,请问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答复:
需要按照“偶然所得”,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参考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对于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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