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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典型稽查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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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势而为——企业自查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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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7
    互动问答
    09:45
所属专题

    课程详情

    进入2018年下半叶,税务征管与稽查的相关热点层出不穷。9月,上海警方破获一起特大非法出售发票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预计可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近20亿元;影视业相关话题不断发酵,10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8]153号),将税收征管从维护秩序提升到了保证行业健康的高度。

    同时,我国税收征管进入全新态势。技术上,金税三期功能增强;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也施行数月。政策上,“国地税合并”的改革举措会造就何种稽查方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得到了明确规定;个税与社保的改革也将落地。

    面对不断收紧的稽查形势,企业如何能够做到有效自查?本期直播,铂略特邀总局稽查局人才库成员王越,带领学员洞察税务稽查新趋势,解析企业自查新思路。

    课程流程
    15:00 直播开始
    近期典型税务稽查案例解析
    - 上海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 贵州铜仁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热点追踪:“阴阳合同”案阶段性结果预示着何种征管动向?
    新征管形势下的重点稽查领域提示
    - 永恒话题:增值税发票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有效管理
    - “个税+社保”双靴落地,是否可以预判稽查热点?
    企业如何顺势而为,实现有效自查
    15:55 互动问答
    16:00 课程结束

    章节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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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一、参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基本概念解析》一文(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何冰作品,应有一定权威理解):五、小额零星经营业务 《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等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但如果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基于此理解,若上述“个人”乃是“其他个人”(即:自然人,而非“个体工商户”),则“其他个人”显然不会“按月纳税”(这里当然不是指一个月缴一次税,而是办理税务登记,按月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则须执行“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之标准,即应依法代开发票,且无增值税免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代开发票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及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因此,若向个人支付上述款项,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若代开发票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实缴部分可以减除。如《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规定,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个人应税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0.5%征收率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三、基于“租赁服务费,每月固定1万元”,此个人若“办理登记手续、定期申报纳税”亦可认真考虑。若如此,则可享受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之待遇(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则无此类免税);且不必开具发票,公司依法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即可。

      税务合规与筹划 发票
      1个回答2018-10-19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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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禄铄
      禄铄 2024-01-13 22:22:40
      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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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曼珠氏
      曼珠氏 2024-01-07 15: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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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unice Gibson
      Eunice Gibson 2023-11-01 17:11:06
      5.0分
      • 内容充实

    讲师介绍

    王老师

    总局稽查局人才库成员
    前税务官员
    总局稽查局优秀通讯员

    讲师最近课程 共计179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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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时长规则说明

      1、学习时长指用户看课所用的实际时间,也就是说一个用户一天的学习时长最多为24小时。

      2、一个用户一天中的同一时刻如果播放多门课,只有最先进入的一门课计入该时刻的学习时长,如例1。

      3、用户倍速播放时产生的学习时长以实际时间为准,如例2。

      例1:用户某天9点到10点在PC上看了A课,9点30分到10点30分在手机上看了B课,那么学习时长为1.5小时,其中A课1小时,B课0.5小时。

      例2:用户以2倍速观看了1小时的课程,那么学习时长为0.5小时。

      *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统计与学习时长无关,是以在整个课程内容中,已观看部分的覆盖情况来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