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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节讲述了本门课程的主要内容。
本环节首先梳理了多数企业常见的差旅发票种类,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发票类别;随后分门别类介绍了可以用于进项税抵扣的发票类别。
本环节与上一章节相对,举例列举了不可抵扣进项税的差旅发票。
本段依次举例用票样讲解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票、桥/闸通行费发票时,如何进行进项税额的确认和抵扣,并结合申报表讲解了填列规则。
本段依次用票样列举了取得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电子普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客票后,进项税额的确认以及申报表填列规则。
本段小结了上述各类可用于进项税抵扣的差旅发票的申报表填列方式,并讲解了报销的账务处理要求。
本章节以模拟的案例情景,演示了真实情况下,企业如何实现报销的操作,包括进项税额的确认、抵扣、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上述政策,限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具体项目则为标价、燃油附加费。对于保险费来讲,机票并非抵扣凭证,不用用以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关于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即:应当先认证、后转出。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简易计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第三十四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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