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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课程分享“非正常损失”的判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如上所述,“产品不合格,要对方索赔”,属于销售折让,应当由对方依法开具红字发票;您公司若对原发票已经依法申报抵扣,则应按照规定进项税额转出。
另外,进项税额转出情形还包括发票或者业务本身违法(比如虚开发票、开票违规)、法定不得抵扣情形(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购买餐饮服务、娱乐服务、贷款服务、国际旅客运输服务、居民日常服务等)、依法开具红字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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