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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课程章节
  • 01
    课程介绍
    01:31
  • 02
    年终奖政策平移的启示 1
    10:18
  • 03
    年终奖政策平移的启示 2
    06:25
  • 04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等政策如何体现新旧个税法衔接?
    10:01
  • 05
    金领的红利降临?
    09:07
  • 06
    劳资“和平分手”的一次性补偿 1
    05:11
  • 07
    劳资“和平分手”的一次性补偿 2
    05:00
  • 08
    “超国民待遇” 延续带来的思考
    09:58
  • 09
    互动问答环节
    04:25
所属专题

    课程详情

    2018年12月27日深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一系列个人所得税的实务问题进行了规定。其中,此前备受关注的“年终奖”问题,被列在第一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仍是单独计算纳税。与此同时,诸如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以及外籍个人津补贴等热点难题,也都在《通知》中得到了明确。

    上述内容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三年过渡期,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而“过渡期”三个字本身便是一种提醒:未雨绸缪。广大财税工作者,在放心开展眼前的个税工作的同时还应绷紧另一根弦:三年后,企业的个税工作该如何进行?这三年中,是否有提前计划安排的空间?

    风物长宜放眼量,本期课程,铂略携手著名税政专家,在剖析《通知》精神的同时,结合本轮个税改革的宏观背景,在政策过度期为企业带来个税问题的前瞻洞察。

    课程流程

    15:00 直播开始
    洞察一:年终奖等多项政策平移,如何享受?影响几何?是否存在“年终奖陷阱”?
    洞察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与年金政策如何体现新旧个税法的衔接?
    洞察三:金领的福音?保险代理人与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属劳务报酬,需按累计预扣法预扣个税
    洞察四:人力资源必学: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等的一次性补偿处理
    洞察五:外籍高管或专家将在个人所得税上迎来何种调整?是否有筹划空间?
    洞察六:未来的你能否感谢今天的自己:三年过渡期如何“渡过”?
    ……

    15:50 互动问答

    16:00 课程结束

    章节介绍

    相关问答 更多 >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每个单位于支付工资薪金时,各自就其本单位支付部分,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即可。任何其中一个单位(除非特定执法单位;但那也是执法岗位人员,而非支付工资的人员)不可能也没有权利知道某人在其他单位有无收入,因此不必考虑其他。以上即为每个支付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如果没有超过6万元,不管几处收入,怎么加在一起也交不着税,因此不用申报),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自行申报时,则应合并计算,依法补税;因为扣缴时多扣除了费用且可能享受了低税率。

      总之,支付单位分别扣缴(不管别的单位),员工本人合并申报。

      注:关于专项附加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当然,选择一处扣除是纳税人的权利,也是纳税人的义务;还是如上所述,任何一个支付单位不可能也没有权利知道某人在其他单位有无收入,如果纳税人重复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则属于纳税人违反税法,支付单位不知情则无过错(当然明知不行)。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19-04-04 16:51
    • 李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您好,有些专项附加扣除是有时间限制的,比如住房贷款利息是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如果员工在被裁员的年度只有8个月还贷,只能扣除8个月,而不能按12个月扣除。比如住房租金,如果员工在被裁员的年度只有8个月租房,只能扣除8个月,而不能按12个月扣除。
         比如子女教育,在被裁员的年度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月份只有5个月就结束了,子女教育只能扣除5个月,而不能按12个月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在被裁员的年度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到6月份就满48个月了,只能扣除6个月,而不能按12个月扣除。
         大病医疗按限额不按月扣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赡养老人以被赡养人生存期限内,赡养人可按月扣除。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19-01-22 16:10
    • 您好,您可以直接找您的产品顾问,让您的产品顾问把个税工具包5.0版本的发给您。
      会计准则
      1个回答2019-01-22 16:08

    课程评价 更多 >

    • 斋力夫
      斋力夫 2023-11-24 20:30:24
      5.0分
      • 内容充实
    • Eunice Gibson
      Eunice Gibson 2023-11-01 17:40:58
      5.0分
      • 讲得很接地气
    • 赛吉星
      赛吉星 2023-10-11 12:52:17
      5.0分
      • 浅显易懂

    讲师介绍

    汪老师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理事
    上海市税务局官方微博特约评论员
    央视财经评论员

    讲师最近课程 共计104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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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时长规则说明

      1、学习时长指用户看课所用的实际时间,也就是说一个用户一天的学习时长最多为24小时。

      2、一个用户一天中的同一时刻如果播放多门课,只有最先进入的一门课计入该时刻的学习时长,如例1。

      3、用户倍速播放时产生的学习时长以实际时间为准,如例2。

      例1:用户某天9点到10点在PC上看了A课,9点30分到10点30分在手机上看了B课,那么学习时长为1.5小时,其中A课1小时,B课0.5小时。

      例2:用户以2倍速观看了1小时的课程,那么学习时长为0.5小时。

      *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统计与学习时长无关,是以在整个课程内容中,已观看部分的覆盖情况来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