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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个人或境外单位劳务时,是不是不用扣交印花税的?但印花税的文件里,明确在境内书立的单位或个人,对应的劳务需要交纳印花税
您须明白,“交不交”与“扣不扣”是两个概念。打个比方,您给员工发工资,这必须得扣交个人所得税,这是法定义务;您去个体户那里买了个工具,他也得交个人所得税,但您就不用扣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二条及其施行细则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
综上所述:
一、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征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二、若属于应税凭证,则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三、除上述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代理人有代理纳税、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等义务外,并无其他代扣代交印花税义务。当然,若因签订协议另有委托代征义务,自当依约而行。
这个看遇到什么问题吧,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业务证明,但如果没有合同也未必就能说明业务不真实,但只有发票和流水是不能证明业务时真实的,起码还得有货物(服务)流的证明,比如运输记录,入库验收记录,仓储记录等。
没有合同不代表业务一定不真实,但如果您连运输的记录(比如哪一个运输公司运输的,又有签收记录)、有没有货物验收入库的记录、对方出库的记录等这些货物流转的证据,那么仅凭发票和资金流水是无法证明业务真实的。
正常来讲,公司清算注销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如果注销时未收回债权,说明已经清算结束,您公司就无需再偿还了。
如果现在还款给另一公司,我个人理解不合适,因为您和这个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而且现在之前公司已经注销,也没有资格给您授权委托向其他单位支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