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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增资个税问题
一、上述情形,原股东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我们分析一下:新股东加入,虽然产生资本公积,但是原股东并未因此获得利息股息红利,也未进行股权转让更无股权转让所得(公司的钱可不是股东的,除非利润分配或者公司清算之类),其他各项更是明显不会涉及。依据税收法定原则,上述情形原股东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二、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需要依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289号)第二条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资本公积金的范围作了界定,即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观点属于个人理解,仅供参考;也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个看遇到什么问题吧,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业务证明,但如果没有合同也未必就能说明业务不真实,但只有发票和流水是不能证明业务时真实的,起码还得有货物(服务)流的证明,比如运输记录,入库验收记录,仓储记录等。
没有合同不代表业务一定不真实,但如果您连运输的记录(比如哪一个运输公司运输的,又有签收记录)、有没有货物验收入库的记录、对方出库的记录等这些货物流转的证据,那么仅凭发票和资金流水是无法证明业务真实的。
正常来讲,公司清算注销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如果注销时未收回债权,说明已经清算结束,您公司就无需再偿还了。
如果现在还款给另一公司,我个人理解不合适,因为您和这个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而且现在之前公司已经注销,也没有资格给您授权委托向其他单位支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