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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给B企业供货,B企业接税务局专管员通知,说A企业所在税务局发函,说A企业走逃,失控,要求B企业提供合同、入库单、结算凭证、发票等资料,将A给B开具的2017年增值税专票进项税额转出,补交税款并交纳滞纳金。B
如上所述,“C企业给A供货,A企业给B企业供货”,则上述业务乃是商品流通。对于最下游B企业来讲,无论C企业甚至包括A企业走逃、未申报,只要业务真实发生,即无妨碍。
然而,所谓“业务真实发生”,单凭一方之言(虽然口供也是证据之一,但孤证通常并不成立)难以得到税务机关认可也属正常。
关键在于“三流(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一致”,您应提供证据包括银行单据、资金流水(证明资金流,现金支付、承兑汇票通常会被重点关注),购货合同或者协议、运输单据及运费支付凭证、入库单据、领用单据、领用项目合同或者协议等(证明货物流),发票联、抵扣联(证明发票流)。以上各项虽然未必皆有,但凭心而论,我们就是网上买件衣服,也有付款记录、发货截图、快递记录等证据;所以现实工作中如果有人非要说“我们就是没有这些”,显然难为人信(多半真的有问题了)。如果上述公司之间确实发生了货物交易,资金已经支付,发票票面内容与实际业务完全相符,则提供证据,证明事实,此发票其实并无问题,仍可正常入账并依法用于计税(抵扣增值税、所得税扣除等)。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相关规定,“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
这个看遇到什么问题吧,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业务证明,但如果没有合同也未必就能说明业务不真实,但只有发票和流水是不能证明业务时真实的,起码还得有货物(服务)流的证明,比如运输记录,入库验收记录,仓储记录等。
没有合同不代表业务一定不真实,但如果您连运输的记录(比如哪一个运输公司运输的,又有签收记录)、有没有货物验收入库的记录、对方出库的记录等这些货物流转的证据,那么仅凭发票和资金流水是无法证明业务真实的。
正常来讲,公司清算注销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如果注销时未收回债权,说明已经清算结束,您公司就无需再偿还了。
如果现在还款给另一公司,我个人理解不合适,因为您和这个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而且现在之前公司已经注销,也没有资格给您授权委托向其他单位支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