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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相关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1.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也就意味着有限合伙企业也同样可以适用企业的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第二条规定: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下同),执行本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不建议采用。因此建议参照《企业会计制度》或者《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参照。
2. 由于合伙企业不适用《公司法》,自然也就不适用于按《公司法》确定权益分类,因此在所有者权益方面实务中一般分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提款、合伙人损益,而不再设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公司制企业适用的会计科目。其余资产与负债科目与公司制相比并无太大变化。
3. 按照《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因此实际收到的120万元在会计上均应计入合伙人资本,合伙协议约定的100万元可以单独作为分配该合伙人损益的比例要求(即按照100万元占总财产比而非120万元占比索取合伙人分配的损益)。
这个看遇到什么问题吧,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业务证明,但如果没有合同也未必就能说明业务不真实,但只有发票和流水是不能证明业务时真实的,起码还得有货物(服务)流的证明,比如运输记录,入库验收记录,仓储记录等。
没有合同不代表业务一定不真实,但如果您连运输的记录(比如哪一个运输公司运输的,又有签收记录)、有没有货物验收入库的记录、对方出库的记录等这些货物流转的证据,那么仅凭发票和资金流水是无法证明业务真实的。
正常来讲,公司清算注销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如果注销时未收回债权,说明已经清算结束,您公司就无需再偿还了。
如果现在还款给另一公司,我个人理解不合适,因为您和这个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而且现在之前公司已经注销,也没有资格给您授权委托向其他单位支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