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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业务中,混合销售如何判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一、上述业务属于混合销售
二、涉及安装业务,属于特殊“混合销售”,另有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注意这个“应”字)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注意这个“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综上所述:
(一)若电子屏乃是电信公司自产,则“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上述开票肯定错误。
(二)若电子屏乃是电信公司外购,则可以自行选择或者依照合同约定(若未约定,人家自然可以自行选择):
1、按照“兼营”核算,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当然也要分别开票。
2、按照一般“混合销售”处理。既然乃是电信公司,当然可以一并按照电信业务开票。
(三)至于“相关政策更新和宣传服务”,乃是电子屏安装完毕之后的业务,本来就是另外一项业务。且无论一般混合销售还是单独核算,作为电信服务自无异议(即使视为广告宣传服务,税率一样;与您公司也无太大影响)。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个看遇到什么问题吧,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业务证明,但如果没有合同也未必就能说明业务不真实,但只有发票和流水是不能证明业务时真实的,起码还得有货物(服务)流的证明,比如运输记录,入库验收记录,仓储记录等。
没有合同不代表业务一定不真实,但如果您连运输的记录(比如哪一个运输公司运输的,又有签收记录)、有没有货物验收入库的记录、对方出库的记录等这些货物流转的证据,那么仅凭发票和资金流水是无法证明业务真实的。
正常来讲,公司清算注销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如果注销时未收回债权,说明已经清算结束,您公司就无需再偿还了。
如果现在还款给另一公司,我个人理解不合适,因为您和这个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而且现在之前公司已经注销,也没有资格给您授权委托向其他单位支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