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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描述,A公司租赁一栋房产给B公司,合同约定 月租金100万,按月支付,如果B公司经营业绩不佳,可在延期2
您好,问题一,纳税人出租房屋,出租次月起即开始计征房产税,无论是否收到租金。
问题二,增值税角度,利息属于租金的价外费用,但房产税租金收入是否包含出租行为所带来的价外费用未明确。广西口径是不包括。个人倾向于不包括。
依据: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废止)”
Ø 广西2366答复: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应该包含违约金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计税依据为房屋原值和租金收入,出租方因出租房屋取得的违约金属于出租行为附带的其他经济利益,而不是因为房屋产生的,因此,违约金收入不属于房产税的课税对象。
这个看遇到什么问题吧,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业务证明,但如果没有合同也未必就能说明业务不真实,但只有发票和流水是不能证明业务时真实的,起码还得有货物(服务)流的证明,比如运输记录,入库验收记录,仓储记录等。
没有合同不代表业务一定不真实,但如果您连运输的记录(比如哪一个运输公司运输的,又有签收记录)、有没有货物验收入库的记录、对方出库的记录等这些货物流转的证据,那么仅凭发票和资金流水是无法证明业务真实的。
正常来讲,公司清算注销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如果注销时未收回债权,说明已经清算结束,您公司就无需再偿还了。
如果现在还款给另一公司,我个人理解不合适,因为您和这个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而且现在之前公司已经注销,也没有资格给您授权委托向其他单位支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