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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家您好!我公司是从事建筑设备租赁业务,带司机租赁设备,增值税按9%,纯设备租赁13%。是否可以享受进项税额加计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注: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我们进行具体分析:
一、“带司机租赁设备,增值税按9%”,此乃“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不在上述“四项服务”范围之内。
若您公司仍有“四项服务”,且超过50%,则“建筑服务”对应进项税额也可一并依法计算加计抵减(注: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若无“四项服务”,或者虽有但未超过50%,则一并不得加计抵减。
二、“纯设备租赁13%”,此乃租赁服务,属于现代服务
若此项服务,或者连同其他三项服务,超过50%,则其对应进项税额以及其他服务进项税额可一并依法计算加计抵减。
若此项服务,或者连同其他三项服务,未超过50%,则一并不得加计抵减。
这个看遇到什么问题吧,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业务证明,但如果没有合同也未必就能说明业务不真实,但只有发票和流水是不能证明业务时真实的,起码还得有货物(服务)流的证明,比如运输记录,入库验收记录,仓储记录等。
没有合同不代表业务一定不真实,但如果您连运输的记录(比如哪一个运输公司运输的,又有签收记录)、有没有货物验收入库的记录、对方出库的记录等这些货物流转的证据,那么仅凭发票和资金流水是无法证明业务真实的。
正常来讲,公司清算注销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如果注销时未收回债权,说明已经清算结束,您公司就无需再偿还了。
如果现在还款给另一公司,我个人理解不合适,因为您和这个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而且现在之前公司已经注销,也没有资格给您授权委托向其他单位支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