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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交房、竣工验收还是办证时确认,有无政策依据。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适应于增值税
一、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并不必然一致。
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首先说明一下,“先开具发票”的前提乃是“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而对于商品房销售来讲,“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乃是瞬间行为、时点行为。因此,上述“过程中收款”、“先开具发票”对此并不符合。“不动产权属变更”当然属于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至于“完成后收款”,由于“不动产权属变更”之时已经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则其之后自然不必重复发生,因此“完成后收款”也无意义。
参考湖北国税《营改增政策问题集》: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是纳税义务发生的前提。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这个看遇到什么问题吧,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业务证明,但如果没有合同也未必就能说明业务不真实,但只有发票和流水是不能证明业务时真实的,起码还得有货物(服务)流的证明,比如运输记录,入库验收记录,仓储记录等。
没有合同不代表业务一定不真实,但如果您连运输的记录(比如哪一个运输公司运输的,又有签收记录)、有没有货物验收入库的记录、对方出库的记录等这些货物流转的证据,那么仅凭发票和资金流水是无法证明业务真实的。
正常来讲,公司清算注销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如果注销时未收回债权,说明已经清算结束,您公司就无需再偿还了。
如果现在还款给另一公司,我个人理解不合适,因为您和这个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而且现在之前公司已经注销,也没有资格给您授权委托向其他单位支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