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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合同中的直接收款模式,以及直接收款模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辨析。
根据您的描述,你的结算方式不应该属于直接收款结算方式,应该属于赊销,也就是先发货,待满足付款条件时点付款,即:最终结算以买受人出具的相关凭证作为结算依据,也就是取得结算依据时结算付款,纳税业务发生时间应该是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也就是取得结算单据的时间,所以可以按5月时的税率16%纳税开票。
根据你的合同描述,不能说是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因为合同说最终结算以买受人出具的相关凭证作为结算依据,即使没有确定具体收款时间,起码判断你公司到五月才能出具结算单,根据合同这是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所以按照纳税义务的基本原则,应该是收到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那这时候也到了16%税率期间了,也可以按16%开票。
这个看遇到什么问题吧,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业务证明,但如果没有合同也未必就能说明业务不真实,但只有发票和流水是不能证明业务时真实的,起码还得有货物(服务)流的证明,比如运输记录,入库验收记录,仓储记录等。
没有合同不代表业务一定不真实,但如果您连运输的记录(比如哪一个运输公司运输的,又有签收记录)、有没有货物验收入库的记录、对方出库的记录等这些货物流转的证据,那么仅凭发票和资金流水是无法证明业务真实的。
正常来讲,公司清算注销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如果注销时未收回债权,说明已经清算结束,您公司就无需再偿还了。
如果现在还款给另一公司,我个人理解不合适,因为您和这个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而且现在之前公司已经注销,也没有资格给您授权委托向其他单位支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