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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筹建期间,母公司代子公司签订的合同,子公司有营业执照后,发票开给子公司可以吗?
如果对方同意在子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按子公司名头开具发票,并且由足够证据证明这是属于子公司筹建期间的支出,我理解可以由子公司凭票列支。建议为了规范能重新以子公司名义补签合同替代原母公司签订合同更好,如果不能替换,建议在原合同中注明属于子公司筹建期间母公司代签的字样。
以下北京税务的一个指引可以借鉴: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19年11月11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附件《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对于问题“我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准备设立新企业,由于尚未取得新企业名称和税号,无法开具抬头为新企业的发票,于是取得抬头为本公司的发票。现新企业成立,这些发票转到新企业,能否作为新企业的开办费税前扣除?”解答中明确,考虑到新企业在筹建期间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其发生的筹建费用由出资方或筹备组垫付,税前扣除凭证抬头为出资方或筹备组符合经营常规,因此在确认筹建支出真实且与筹备的新企业相关的情况下,可凭抬头为出资方或筹备组的扣除凭证在新企业税前扣除。
可以以公司筹建时的名字(核名之后,在后边注明(筹备)字样)签署替换,合同中可以明确待公司成立后再开具发票,日期应该是原来母公司的签署合同日期。
这个看遇到什么问题吧,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业务证明,但如果没有合同也未必就能说明业务不真实,但只有发票和流水是不能证明业务时真实的,起码还得有货物(服务)流的证明,比如运输记录,入库验收记录,仓储记录等。
没有合同不代表业务一定不真实,但如果您连运输的记录(比如哪一个运输公司运输的,又有签收记录)、有没有货物验收入库的记录、对方出库的记录等这些货物流转的证据,那么仅凭发票和资金流水是无法证明业务真实的。
正常来讲,公司清算注销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如果注销时未收回债权,说明已经清算结束,您公司就无需再偿还了。
如果现在还款给另一公司,我个人理解不合适,因为您和这个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而且现在之前公司已经注销,也没有资格给您授权委托向其他单位支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