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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销售直接按成本价销售,存在哪些税务风险吗?
关于关联交易的税务处理,其实一点都不复杂;关键在于对外卖多少钱。
比如上述A公司,上个月1000元买了件商品进来,这个月市场行情跌了,800元都没人买,那他790元卖给B公司也很合理啊,不用纳税调整。但是如上所述,B能卖1200元,就是说,市场上能卖1200元,那A再要790元卖给B,税务机关肯定不会同意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也有类似条款,不必一一列举。
至少对于您的问题来讲,二法没有抵触啊。
如您所述,“B是A的全资子公司”,二者肯定是关联关系,必须要依独立交易原则处理税务事项啊。
这个看遇到什么问题吧,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业务证明,但如果没有合同也未必就能说明业务不真实,但只有发票和流水是不能证明业务时真实的,起码还得有货物(服务)流的证明,比如运输记录,入库验收记录,仓储记录等。
没有合同不代表业务一定不真实,但如果您连运输的记录(比如哪一个运输公司运输的,又有签收记录)、有没有货物验收入库的记录、对方出库的记录等这些货物流转的证据,那么仅凭发票和资金流水是无法证明业务真实的。
正常来讲,公司清算注销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如果注销时未收回债权,说明已经清算结束,您公司就无需再偿还了。
如果现在还款给另一公司,我个人理解不合适,因为您和这个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而且现在之前公司已经注销,也没有资格给您授权委托向其他单位支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