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出租房屋增值税税率
您的理解完全正确(当然,5%不叫“税率”,叫做“征收率”)。
如果您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房屋、不动产,而在2016年5月1日之后转租出去,可以依照5%征收率简易计税(5月1日之前转租出去自然更加可以)。如果在2016年5月1日之后租入并转租,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只能一般计税。道理不难理解: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自然简易计税;之后租入,可以取得专用发票(为了税法之外目的未取得,则并非税法原因了)而抵扣,因而只能一般计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一)》第2条明确,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第二十二条规定,转租人转租房产是否允许选择简易计税,应区分情况确定。转租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老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视为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对外出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例如:M公司2015年1月1日从A公司租入不动产,同月M公司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该不动产转租给B公司,合同期限3年,至2017年12月31日到期。在该老租赁合同到期前,M公司转租该不动产收取的租金,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租入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
这个看遇到什么问题吧,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业务证明,但如果没有合同也未必就能说明业务不真实,但只有发票和流水是不能证明业务时真实的,起码还得有货物(服务)流的证明,比如运输记录,入库验收记录,仓储记录等。
没有合同不代表业务一定不真实,但如果您连运输的记录(比如哪一个运输公司运输的,又有签收记录)、有没有货物验收入库的记录、对方出库的记录等这些货物流转的证据,那么仅凭发票和资金流水是无法证明业务真实的。
正常来讲,公司清算注销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如果注销时未收回债权,说明已经清算结束,您公司就无需再偿还了。
如果现在还款给另一公司,我个人理解不合适,因为您和这个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而且现在之前公司已经注销,也没有资格给您授权委托向其他单位支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