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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处
长期在外地租用办公室开展业务的,应办理分公司或子公司。主要考量:
①工商:长期在当地开展业务,工商会要求设立分公司。
②税务:较多人员在当地开展业务却不在当地纳税,可能引起当地税务局关注。
③人员:雇佣当地人员,无法在当地办理社保或缴纳个税,可引起员工关注
对于多个办事处的问题。根据目前管理实践,如果只是办公,不涉及工厂等生产性职能的,在同一个城市设立一个分公司即可,不需要设立多个分公司。
总分公司为同一法人,不存在互相提供服务的概念。类似贵司人力资源部为业务部门照片人员,不可以开具服务发票。因此问题本身不成立。
如果是非同一法人,即关联公司的情况,与非关联公司相同,正常开具发票,计算成本收入和增值税进项、销项。
移送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因为分支机构没有法人地位。但如果货物出售了,那么以总机构名义出售的需要在总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关键在于区分单纯的移送和用于出售的移送。
将超过三年以上的未付的应付款并入企业收入总额纳税是没有文件依据的。只有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才需要并入收入缴税,以三年为期的说法没有现行有效的文件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