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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变更的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日期,是最初登记日期;后面只是发生了变更,但登记(成立)日期还是最初的。
二、合伙企业,本身不是任何所得税纳税人,而以其合伙人作为所得税纳税人(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单位等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这儿没有“合伙企业”汇算清缴一说,而应当按照约定(协商)或者其他合法方式确定的比例,对涉及合伙人进行分配(这儿不一定是说钱打到某个合伙人账户上,是把赚的钱分开——确定某人多少钱),并由各合伙人分别进行计算纳税。
第一个问题,严格来讲,应当实事求是。至于后续影响,关键在于“约定”。
第二个问题,我先写一下合伙企业分配次序。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我想,关于每个合伙人的经营所得怎么算,您可能想得复杂了。其实,你们自己约定就行;约定好了,税务局就认。至于您的那些疑问,税务局不管的,比如您说“他在核算当年经营所得的时候,实际他的经营所得是不是以会计期间第四季度取得的营业利润作为依据”、“11/1新入伙的合伙人B,他的经营所得是不是以会计期间11-12两个月的营业利润为依据”,看似复杂,但这你们自己定就可以。你们确定好了(确定时候所谓“复杂”,那是合伙人之间协商问题,税法不干涉),按照商量好的数报税即可。
这个看遇到什么问题吧,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业务证明,但如果没有合同也未必就能说明业务不真实,但只有发票和流水是不能证明业务时真实的,起码还得有货物(服务)流的证明,比如运输记录,入库验收记录,仓储记录等。
没有合同不代表业务一定不真实,但如果您连运输的记录(比如哪一个运输公司运输的,又有签收记录)、有没有货物验收入库的记录、对方出库的记录等这些货物流转的证据,那么仅凭发票和资金流水是无法证明业务真实的。
正常来讲,公司清算注销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如果注销时未收回债权,说明已经清算结束,您公司就无需再偿还了。
如果现在还款给另一公司,我个人理解不合适,因为您和这个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而且现在之前公司已经注销,也没有资格给您授权委托向其他单位支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