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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际费赠送的风险点
“交际费”并非税法概念,执行行业惯例或者语文定义即可。
一般而言,很多企业把赠送当作交际处理,这并不合税法。因为税法关于赠送需要视同销售,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是有明确列举的。也就是说,至少要把“赠送”,从“交际费”中排除出来,因为这有税法规定。另外,交际对象肯定是外部,如果只是员工聚餐,那也不是“交际”,而是内部职工福利了。
没有任何一条税法规定,“华为MATE60”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您显然知道,销售这个商品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我的意思是说,有些事情,比如“交际对象肯定为外部”,这种事不需要文件的;如果说“员工聚餐属于交际费,不是职工福利”,那这个说法我真是第一次听说呢。
这个看遇到什么问题吧,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业务证明,但如果没有合同也未必就能说明业务不真实,但只有发票和流水是不能证明业务时真实的,起码还得有货物(服务)流的证明,比如运输记录,入库验收记录,仓储记录等。
没有合同不代表业务一定不真实,但如果您连运输的记录(比如哪一个运输公司运输的,又有签收记录)、有没有货物验收入库的记录、对方出库的记录等这些货物流转的证据,那么仅凭发票和资金流水是无法证明业务真实的。
正常来讲,公司清算注销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如果注销时未收回债权,说明已经清算结束,您公司就无需再偿还了。
如果现在还款给另一公司,我个人理解不合适,因为您和这个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而且现在之前公司已经注销,也没有资格给您授权委托向其他单位支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