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贯彻落实增值税法—正式实施阶段疑难问题答疑会Ⅱ
课程介绍:
随着增值税法全面实施进入深水区,铂略近期调研多家企业发现,政策执行断层期的典型困境集中爆发在:
政策衔接断层:老项目、老合同如何适用新税率与新规则?
申报表填报迷茫:主表与附表逻辑变化,关键栏次如何准确填写?
发票管理风险:新系统下发票开具、抵扣、冲红操作是否规范?
税收优惠适用难:加计抵减、留抵退税等优惠条件与流程是否清晰?
稽查风险点增多:哪些行为可能在新法下成为稽查新重点?
本次答疑会将打破传统培训模式,特邀深耕税务领域20年+的专家老师坐镇,采用【1对1连麦诊断】模式,直击企业个性难题,现场答疑解惑,助力企业顺利渡过增值税法关键期。
本课程重点介绍了新《增值税法》实施以后,其配套文件的重点解读并解答学员疑问。
讲师介绍:
高 老 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高老师有着20年+税收业务工作实践,对税收理论有较透彻的理解,对税收实操有娴熟的技巧。高老师先后供职于河北交通银行审计部经理,富立房地产开发财务总监,金茂集团投融资总监、税务师事务所业务培训师等。由于各企业任职的经历,使高老师熟悉各种票据的使用,对财务领域有了深入的了解,对房地产项目也有自己独到的见解。高老师目前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培训负责人,他能够很好的结合企业内部各岗位的特点,找出企业生产经营的薄弱点及筹划点,把理论和实际操作完美的结合。同时,高老师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等证,在教学过程中,善于根据企业需求,理论结合实际,贴近学员需求,解决实务问题。
模块介绍:
模块一:增值税法及配套文件重点条款解析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增值税法及配套文件中的重点条款,涵盖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特殊情形下的纳税义务确认、差额征税政策变化以及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相关规定等。
模块二:互动答疑
本章节主要解答学员疑问。

模块一:增值税法及配套文件重点条款解析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则总结的一般规定
• 基本原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遵循“三者孰先”原则,即以下三种情况中最早发生的时点:
1. 收到销售款项:指实际收到货款的时间。
2.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日:通常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
3. 开具发票的当日:如果提前开具发票,则以开票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缴纳增值税的时间点根据不同的交易类型和情况有所不同
1. 发生应税交易时
(1) 基本原则:在应税交易发生的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项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 例如:物业管理服务中,如果2025年12月预收了2026年的全年物业费,则从2026年1月1日开始提供服务时即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 视同应税交易时
(1) 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即使没有经济对价(如无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等),也需要在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确认纳税义务。
(2) 例如:将自产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需在完成该行为的当日确认纳税?
3. 进口货物时
(1) 报关进口的当日:对于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 《实施条例》第39条提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收取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在发生应税交易的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这意味着,只有在应税交易已经开始或完成的情况下收到的款项才被视为“收取销售款项”,而不包括在应税交易发生之前的预收款。
• 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也就是说,按照合同的约定,你应该在哪一天进行收款,这时候就达到了纳税义务的时间。即使在实际操作中对方没有按期付款,只要合同约定了付款日期,纳税义务依然在该日期产生。 此外,如果合同未签订或未明确具体付款日期,则以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作为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时间。例如,货物类交易以货物发出的当天为准,服务类则以服务完成的当天为准。
• 《实施条例》第40条:主要解释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关于“视同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时间。根据内容,视同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1. 视同应税交易是指某些行为虽然未直接产生收入,但税务上仍视为应税交易。
2. 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这通常指货物发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天。
3. 与常规应税交易不同的是,这里剔除了“服务完成”的情况,因为无偿提供服务不再视同销售,因此不包括在内。
• 纳税义务具体发生时间
1. 开票优先:如果先开具发票,则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 收款时间:如果没有开发票,但已收到款项,则以收款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 合同约定付款日期:如果没有开发票且未收到款项,但合同中约定了付款日期,则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 交易完成时间:若无合同或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则以交易完成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例如货物类是发出当天,服务类是完成当天,金融商品是所有权转移当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是转让完成当天。
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则总结的特殊规定
• 纳税人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日。这与一般规则不同,因为这类交易通常涉及预收款,且生产周期较长。因此,即使应税交易尚未完成,只要收到预收款或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就需要确认收入并缴纳增值税。
• 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例:如果合同约定服务从2026年1月1日开始,但实际首次提供服务是在5月1日,则以合同约定的1月1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预收的全部价款,需在纳税义务发生时一次性申报缴纳增值税。
•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完成权属登记或者实际交付不动产,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称的不动产转让完成;完成权属登记且实际交付不动产的,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不动产转让完成的时间。例如:如果不动产已经交付但尚未完成权属登记,则以交付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两者同时完成,则以完成时间为准。
•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应收未收利息: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如果超过90天仍未收到利息,则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再按规定缴税。
【案例1】提供不动产租赁的服务,如果没有开发票,也没有收到销售款,但是有合同约定付款日期,但合同付款日期在应税交易发生前。如出租不动产合同约定在2026年11月一次性付清2027年全年的租金200万元(不含增值税)。但实际支付为2027年3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解析:
对于不动产租赁服务,如果没有开发票,也没有收到销售款项,但有合同约定付款日期,且该日期在应税交易发生之前的情况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遵循以下原则。
1. 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尚未发生应税交易:如果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实际应税交易(即提供租赁服务)之前,则即便收到了款项,也应视为预收款,不应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 实际支付时间晚于合同约定时间:若实际支付时间晚于合同约定时间(如2026年11月约定付清2027年全年租金,但实际支付时间为2027年3月),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以实际应税交易发生的时间为准。也就是说,在实际提供租赁服务的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项时,才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 在本例中,合同约定2026年11月一次性付清2027年全年的租金200万元,但实际支付时间为2027年3月。由于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2026年11月)早于实际应税交易发生时间(2027年1月开始提供租赁服务),因此即使款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也不应在2026年11月确认收入。根据基本原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实际提供租赁服务的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项的时间。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2027年3月,即实际收到款项的时间。
【案例2】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处2026年3月14日向王某收取了2026年1-12月的物业费(未签订合同),开具了收款收据。该笔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2026年3月一次性确认,还是分期确认?
解析:
1. 由于没有签订合同且未开发票,应以交易完成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本例中,交易完成的时间为实际收款日即2026年3月14日。
2. 关于是否一次性确认还是分期确认收入,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的规定,如果是在服务提供过程中收到款项,则应当将全部价款计入当期收入进行申报纳税。因此,在2026年3月14日收取款项时,虽然仅提供了1月至3月的服务,但因为已经收到了全年的费用,所以需要对整个年度的物业费全额确认收入并缴纳增值税。
3. 对于该物业管理处而言,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6年3月14日,并且应该一次性确认全年物业费作为收入来申报增值税。
【案例3】预售款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解析:预售款销售后的纳税务时间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先开票,则开票时产生纳税义务。若未开票,按照一般原则,在未提供货物时预收款不产生纳税义务。如果没有合同,在发生应税交易时,即货物发出时产生纳税义务。对于预收款且销售货物的情况,一旦发货即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与之前的规则并无差异。如果有合同约定,例如2026年2月1日预收30%,12月15日发货,合同约定,4月15日收取剩余70%款项,则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2月15日30%的款项部分产生纳税义务,而4月15日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此时剩余部分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4】某美发店于2026年6月20日向王某预收“染发年卡”费用2000元,合同约定王某可在2026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随时预约享受不限次数的染发服务。
解析: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的规定,对于预收款销售服务的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开始当日,按照孰先的原则来确定。本案例中,合同明确约定服务从2026年7月1日开始,因此合同约定的开始日为2026年7月1日。实际提供服务的开始日为:假设王某在2026年8月才首次到店消费,则实际提供服务的开始日为2026年8月。按照孰先原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6年7月1日(合同约定的开始日早于实际提供服务的开始日)。
2. 收入确认方式: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应当就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这意味着:美发店需要在2026年7月1日确认全部2000元的收入,并据此计算增值税。即使王某在有效期内未使用该年卡,或仅部分使用,美发店仍需在2026年7月1日全额确认收入并缴纳税款。如果合同中包含退款条款(如未使用可退1000元),则可在2026年12月31日之后根据实际情况冲减收入。但需要注意的是,冲减收入的前提是必须有明确的退款记录或其他合法依据。
3.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若王某在整个有效期内未到店消费,且合同明确规定“过期作废、不退还”,则美发店仍需在2026年7月1日确认收入并缴纳税款。这是因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与实际服务提供情况无关,而是基于合同约定的时间点。
三、差额征税政策的主要变化
• 第一类差额征税是在计算增值税时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一部分价款来计算增值税。这类差额征税包含了多种情形,例如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办法下的分包款扣除、劳务派遣服务的工资福利扣除等。这些情形下,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可以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 第二类差额征税是直接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来计算增值税。这类差额征税适用于特定的交易类型,如金融商品转让、客运场站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等。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销售额本身就是差额后的金额,这与第一类差额征税有所不同。
• 这两种差额征税方式在判断是否需要转为一般纳税人时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例如,在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内,如果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则需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对于第一类差额征税,考核的是全额销售额;而对于第二类差额征税,则是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进行考核。
• 在计算增值税时,是允许从销售额里面扣除一部分的差额来计算增值税的。包含了哪些情形?
1. 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销售额。
2. 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按规定收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资金交付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收取的资金交付违约罚息,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
3.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涉及的利息等可以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4. 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5.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从用工单位收到的全部价款可以扣掉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保险、公积金等。
6. 旅游服务: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住宿、餐饮、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7. 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简易计税方法):允许扣除原取得的成本。
8.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允许在销售收入中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 以差额作为销售额的规则:主要适用于特定类型的交易,例如金融商品转让、客运场站服务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公告,这类交易在计算销售额时直接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意味着在确认销售额时就已经扣除了某些成本或费用,而不是在计算增值税时再进行扣除。适用哪些情形?
1. 金融商品转让: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来计算销售额。
2. 客运场站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3. 航空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4. 机票代理服务:可以按照差额来计税。
5. 主要特点:这些业务通常具有经纪代理服务的性质,赚取的是手续费或服务费部分,因此销售额仅限于归属于自身的那部分收入。在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确认销售收入时,与第一类差额征税方式存在显著差异。
• 在差额征税方式下,扣除事项的规定确实变得更加严谨。根据最新政策,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特定价款,但这些扣除需符合更严格的要求。
1. 首先,对于可以进行差额征税的情形,如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业务、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等,扣除的价款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凭证支持,并且应当留存备查。例如,在劳务派遣服务中,支付给员工的工资福利及社保公积金等费用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但需要提供相应的支付记录作为证明。
2. 其次,针对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相关的差额征税情况,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需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为依据;若涉及二手交易,则可能需要发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如法院判决书)来证实扣除金额。此外,当无法提供原始购买发票时,契税完税凭证也可作为替代证据。
3. 最后,关于开票方面也有了新的规定。比如,劳务派遣企业现在只能开具一张增值税发票,其中含税销售额与扣除部分需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列明。这改变了以往可分两张发票开具的做法,确保了信息透明度以及税务处理的一致性。
• 建筑服务如果是差额征税来开票,是怎么开的?建筑服务差额征税来开票的方式是“差额征税,全额开票”。假设甲方支付给总包方100万的总包款项,而总包方将其中30万分包给了分包方。按照原来的开票规则,总包方可以按照100万来开具专用发票(专票)。尽管从含税金额中扣除了30万的分包款项,这30万的部分不能开具专票,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剩下的70万,作为总包方自己完成工作的部分,可以开具专票。这样的操作意味着,对于甲方而言,原来可以获得对应100万的专票并抵扣100万的进项税,但现在只能抵扣70万的进项税了。
• 取消差征税的情形:
1. 第一种是物业公司转售自来水的情况,原来可以按照差额并适用3%的税率进行征税,但现在取消了差额征税,必须全额计税。不过,虽然取消了差额征税,但依然可以享受3%的税率,并且在2027年12月31日之前依然可以按照1%的税率征税。
2. 第二种是取消了人力资源服务的差额征税。如果企业将人力资源相关的工作外包给第三方,例如招聘、缴纳社保和发放工资等,原来可以按照差额来计税。现在取消了这种差额征税方式,但并不意味着按全额纳税,而是明确了销售额仅为服务费部分。例如,若支付给第三方的人力资源公司100万,其中95万用于代发工资,剩下的5万为服务费,则只需就这5万纳税。
• 劳务派遣业务的重要提示:
1. 劳务派遣不在5%简易征收情形之内了,一般纳税人还可以差额,税率是6%。5%的简易征收率仅适用于过渡期的一般纳税人涉及的特定项目(如老的不动产、老的土地使用权等)。这意味着劳务派遣企业不能再使用5%的简易征收率。
2. 差额征税的调整:虽然简易征收率被取消,但劳务派遣企业的差额征税政策仍然存在。不过,差额征税仅限于一般纳税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政策不再适用,需按照全额计税。
(1) 一般纳税人:可以继续采用差额征税的方式,但税率从原来的5%调整为6%。例如,假设某劳务派遣公司向甲方收取100万元,支付给员工工资80万元,则其应纳税额计算方式为:(100万 - 80万) ÷ (1 + 6%) × 6% = 1.13万元。
(2) 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允许差额计税,需按全额计税,税率为3%,但在2027年年底前可减按1%计税。例如,同样收取100万元的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为:100万 ÷ (1 + 1%) × 1% = 0.99万元
• 开票方式的变化:劳务派遣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只能开具一张发票,无论是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必须采用差额开票的功能。也就是说,发票上需要分别列明全部含税销售额和扣除的价款,并自动按差额计算税额。
• 筹划建议:对于小规模劳务派遣企业,可以根据扣除项目的多少来决定是否主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如果扣除项目较多(如支付工资较高),选择差额计税可能更为划算。反之,若扣除项目较少,按小规模纳税人全额计税可能更有利。
四、电费发票和滴滴打车发票抵扣问题
• 2026年电费发票发生变化后,对外转售电费的开票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1. 电费发票的变化背景
(1) 供电部分:继续按照1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2) 代收政府性基金部分:如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开具“不征税”发票。
2. 对外转售电费的开票方式
(1) 供电部分(13%税率部分)对于供电部分,企业可以按照13%的税率正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如果企业取得了电网公司开具的13%税率的进项发票,则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并在转售时按13%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2) 代收政府性基金部分(不征税部分)由于代收的政府性基金部分开具的是“不征税”发票,企业无法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企业直接将该部分合并到电费销售额中,并按13%税率开具发票,则会导致额外的增值税负担,因为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3. 解决方案
(1) 合并开票(按13%税率)将供电部分和代收政府性基金部分合并,统一按13%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2) 缺点:由于代收政府性基金部分没有对应的进项税额,企业需自行承担这部分增值税,可能导致税负增加。
(3) 使用分割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18 年第 28 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可以通过分割单的形式,将代收的政府性基金部分单独列示并转付给接受方。操作步骤:
a. 在分割单中明确总金额、分摊标准及各自的分摊金额。
b. 加盖企业公章,并附上电网公司开具的原始发票复印件。
c. 将分割单交付给接受方,作为其成本列支的依据。
(4) 优点:避免了因开具13%税率发票而导致的额外税负。
4. 注意事项
(1) 政策执行口径: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对分割单的使用尚未完全统一,建议企业在采用分割单方式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2) 发票合规性:无论是合并开票还是使用分割单,均需确保发票或分割单的内容真实、完整,符合税务机关的要求。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强调:提供的旅客运输服务除了专票以外,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具体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是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和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这些可以通过勾选抵扣的方式进行认证抵扣;第二种是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和水路其他客票,可以按照票面金额除以(1+3%)×3%计算抵扣。
• 滴滴打车电子普通发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
1. 滴滴打车的电子普通发票若要抵扣进项税额,必须注明旅客身份信息;即在开具滴滴打车发票时,需要填写出行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将其作为必填项。只有当发票上列明了这些信息,才符合抵扣条件。
2. 发票的抵扣方式也有变化:即使发票上显示税率和税额,也不能直接按票面税额进行抵扣,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这适用于所有提供旅客运输服务的企业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包括滴滴打车等网约车服务。
模块二:互动答疑
问题1:
电费分割单在哪里开具?
铂略答:
由采购电、取得电网发票并对外转售的一方自行开具,无需第三方出具。内容需注明总电费金额、分摊标准、各方分摊金额。加盖公章并附上原电费发票复印件给到对方即可。
问题2:
新增值税税法下,关于出口退税的问题,是不是要3年内要完成退税申请,超过3年,就不能申请退了?
铂略答:
根据新增值税法及配套公告规定:
(1) 出口退税需在货物出口之日起 3 年内完成申请,逾期将不再受理退税。
(2) 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视同内销货物,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3) 该 3 年时限,在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已明确,后续正式公告予以确认和细化。
问题3:
新增值税法下,有没有说按固定金额收取的仓储费按照不动产租赁开9%的税率(提供仓储空间),仓储费相关卸货等服务按照物流辅助服务,税率6%?
铂略答:
要看你实际的业务是什么,业务实质决定税率。
(1) 提供仓储服务(对货物损失负责),按6% 计税。
(2) 仅提供不动产租赁(不负责货物保管与损失),按不动产租赁处理。核心看是否承担货物保管责任。
问题4:
旅行社代订机票开具的发票,也能体现旅客身份信息,这种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铂略答:
不可以,旅客运输服务抵扣增值税,它的税收编码一定是旅客运输服务,旅行社代订机票款。是按照经纪代理服务来进行开具发票。
问题5:
外服公司代收代付五险一金并收取服务费,2026年新增值税政策下,代收代付的五险一金还能开具发票吗?
铂略答:
2026 年新增值税法下,外服公司属于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不能开发票。
(1) 代收代付的五险一金部分,不再开票,也无差额征税。
(2) 外服公司仅就收取的服务费部分开票。
(3)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五险一金实际缴费凭证作为合法凭据。
问题6:
对方只能开收据,我们委托方可以凭收据入账吗?
铂略答:
外服公司代收代付五险一金,仅开收据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委托方应凭社保、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官方缴费回执、凭证入账并税前扣除。

本笔记制作于2026年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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