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贯彻落实增值税法—正式实施阶段疑难问题答疑会Ⅱ
课程介绍:
随着增值税法全面实施进入深水区,铂略近期调研多家企业发现,政策执行断层期的典型困境集中爆发在:
政策衔接断层:老项目、老合同如何适用新税率与新规则?
申报表填报迷茫:主表与附表逻辑变化,关键栏次如何准确填写?
发票管理风险:新系统下发票开具、抵扣、冲红操作是否规范?
税收优惠适用难:加计抵减、留抵退税等优惠条件与流程是否清晰?
稽查风险点增多:哪些行为可能在新法下成为稽查新重点?
本次答疑会将打破传统培训模式,特邀深耕税务领域20年+的专家老师坐镇,采用【1对1连麦诊断】模式,直击企业个性难题,现场答疑解惑,助力企业顺利渡过增值税法关键期。
本课程重点介绍了新《增值税法》实施以后,其配套文件的重点解读并解答学员疑问。
讲师介绍:
高 老 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高老师有着20年+税收业务工作实践,对税收理论有较透彻的理解,对税收实操有娴熟的技巧。高老师先后供职于河北交通银行审计部经理,富立房地产开发财务总监,金茂集团投融资总监、税务师事务所业务培训师等。由于各企业任职的经历,使高老师熟悉各种票据的使用,对财务领域有了深入的了解,对房地产项目也有自己独到的见解。高老师目前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培训负责人,他能够很好的结合企业内部各岗位的特点,找出企业生产经营的薄弱点及筹划点,把理论和实际操作完美的结合。同时,高老师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等证,在教学过程中,善于根据企业需求,理论结合实际,贴近学员需求,解决实务问题。
模块介绍:
模块一:增值税法及配套文件重点条款解析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增值税法及配套文件中的重点条款,涵盖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特殊情形下的纳税义务确认、差额征税政策变化以及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相关规定等。
模块二:互动答疑
本章节主要解答学员疑问。

模块一:增值税法及配套文件重点条款解析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则总结的一般规定
• 基本原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遵循“三者孰先”原则,即以下三种情况中最早发生的时点:
1. 收到销售款项:指实际收到货款的时间。
2.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日:通常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
3. 开具发票的当日:如果提前开具发票,则以开票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缴纳增值税的时间点根据不同的交易类型和情况有所不同
1. 发生应税交易时
(1) 基本原则:在应税交易发生的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项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 例如:物业管理服务中,如果2025年12月预收了2026年的全年物业费,则从2026年1月1日开始提供服务时即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 视同应税交易时
(1) 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即使没有经济对价(如无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等),也需要在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确认纳税义务。
(2) 例如:将自产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需在完成该行为的当日确认纳税?
3. 进口货物时
(1) 报关进口的当日:对于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 《实施条例》第39条提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收取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在发生应税交易的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这意味着,只有在应税交易已经开始或完成的情况下收到的款项才被视为“收取销售款项”,而不包括在应税交易发生之前的预收款。
• 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也就是说,按照合同的约定,你应该在哪一天进行收款,这时候就达到了纳税义务的时间。即使在实际操作中对方没有按期付款,只要合同约定了付款日期,纳税义务依然在该日期产生。 此外,如果合同未签订或未明确具体付款日期,则以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作为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时间。例如,货物类交易以货物发出的当天为准,服务类则以服务完成的当天为准。
• 《实施条例》第40条:主要解释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关于“视同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时间。根据内容,视同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1. 视同应税交易是指某些行为虽然未直接产生收入,但税务上仍视为应税交易。
2. 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这通常指货物发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天。
3. 与常规应税交易不同的是,这里剔除了“服务完成”的情况,因为无偿提供服务不再视同销售,因此不包括在内。
• 纳税义务具体发生时间
1. 开票优先:如果先开具发票,则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 收款时间:如果没有开发票,但已收到款项,则以收款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 合同约定付款日期:如果没有开发票且未收到款项,但合同中约定了付款日期,则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 交易完成时间:若无合同或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则以交易完成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例如货物类是发出当天,服务类是完成当天,金融商品是所有权转移当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是转让完成当天。
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则总结的特殊规定
• 纳税人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日。这与一般规则不同,因为这类交易通常涉及预收款,且生产周期较长。因此,即使应税交易尚未完成,只要收到预收款或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就需要确认收入并缴纳增值税。
• 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例:如果合同约定服务从2026年1月1日开始,但实际首次提供服务是在5月1日,则以合同约定的1月1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预收的全部价款,需在纳税义务发生时一次性申报缴纳增值税。
•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完成权属登记或者实际交付不动产,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称的不动产转让完成;完成权属登记且实际交付不动产的,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不动产转让完成的时间。例如:如果不动产已经交付但尚未完成权属登记,则以交付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两者同时完成,则以完成时间为准。
•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应收未收利息: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如果超过90天仍未收到利息,则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再按规定缴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