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值税时代,企业实操变化与执行难点梳理Ⅰ
课程介绍:
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正式实施及其一系列关键配套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集中发布的第9-15号及4-6号公告)的出台,我国增值税制度进入了全新的法治化、规范化执行阶段。
这些文件明确了从征税范围、销售额计算、优惠政策衔接到出口退税管理等核心征管细则,标志着企业增值税处理从“条例时代”迈向“法典时代”的实操转换全面启动。
为帮助企业财务人员、税务管理者及经营者快速、准确、系统地理解新政要义,平稳度过新旧税制衔接期,我们特推出此直播课程。本课程将以近期发布的核心配套文件为蓝本,进行逐条精讲与关联串讲,聚焦政策变化背后的征管逻辑与企业应对之策。课程不仅解读条文,更注重剖析文件之间的内在联系,揭示税务机关未来的监管重点,并通过真实场景案例,将法条转化为可直接落地的操作步骤、风险提示与筹划要点,旨在帮助企业构建合规、高效、低风险的增值税管理新体系。
本课程为系列课程第一节,重点介绍了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衔接事项以及征税的具体范围,并通过案例分析了增值税预缴税款的注意事项等。
讲师介绍:
高 老 师
省级稽查人才库成员
原某省稽查局审理科科长、检查科科长
高老师是省级稽查人才库、纳税评估人才库和反避税专家小组成员;历任稽查局审理科科长、检查科科长,纳税评估分局分局长;曾荣获“全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能手”和“全省国税系统征管领军人才”等称号。同时,她是《每日税讯》特约专家、特约栏目撰稿人。高璟老师熟悉税务稽查方法,了解纳税评估流程,掌握企业涉税核算需求,为学员提供极其实用的涉税工作指导。 授课风格严谨认真、思路透彻清晰、案例旁征博引、课程饱满充实。
模块介绍:
模块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衔接事项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增值税起征点、免征增值税范围、简易计税和差额计税等优惠政策。
模块二: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针对适用9%税率货物范围、销售服务相关事项等具体征税范围。
模块三:增值税预缴税款重点内容案例解析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针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转让异地不动产等的预缴税款做了分析。

模块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衔接事项
一、 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及适用范围变化解析
•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1.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主要是差额征税)
2. 目前起征点是到2027年为止,2027年以后可能更高或者更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
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四)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五)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常规核算原则:以当月实际取得销售额核算,≤10万元(不含税)免征增值税;
• 特殊分摊规则:一次性收取利息/租金,按对应周期月均分摊,月额≤10万免征;
• 统一征收率:2026-2027年统一按1%计税,含税销售额需换算为不含税核算;
【案例1】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租):2月一次性收取2-7月含税租金60.6万,分摊6个月。月均不含税销售额:(60.6÷6)÷1.01 = 10万,免征增值税;
【案例2】债券利息(一次性收取):2月一次性取得全年含税利息12.12万,分摊12个月。月均不含税销售额:(12.12÷12)÷1.01 = 1万元,免征增值税;
【案例3】保险代理人(企业代办):2月取得含税服务费11.11万元,企业代办申报。不含税销售额:11.11÷1.01 = 11万元,大于10万,应该全额按1%计税 11×1% = 0.11万;
【案例4】平台从业人员(平台代办):2月取得含税服务费8.08万元,平台代办申报。不含税销售额:8.08÷1.01 = 8万元,免征增值税;
• 自然人发生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情形,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不能将一部分销售额分拆出来,单独适用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标准,也不能适用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自然人只有按月或者按次计算,没有按季度计算)
【案例1】自然人甲在2026年1月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全年租金12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提供咨询服务取得收入1万元。由于其1月发生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特定情形,应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即1月分摊的租金1万元与咨询服务收入1万元,合计2万元,适用10万元起征点标准。由于其未达起征点标准,因此甲自然人在2026年1月可以免征增值税;
【案例2】接案例1,自然人甲在同年3月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设计服务收入9万元,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当月还提供咨询服务取得收入0.05万元。其1月一次性收取的全年租金收入分摊至3月是1万元,与设计服务收入9万元、咨询服务收入0.05万元相加,因此3月份合计销售额为10.05万元,达到月销售额10万元起征点标准,应当就其全部销售额10.05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甲不得将租金、咨询服务和设计服务收入分拆,各自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和每次(日)1000元的起征点标准。
铂略注: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免征增值税重点项目范围变化与适用政策风险提示
• 具体文件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 免税政策主要分为三类:
1. 长期有效:具体可见10号公告中提及的免税政策,开始时间从2026年1月1日起,且没有截止时间。
2. 阶段有效,具体可见10号公告中提及的免税政策,起始时间从2026年1月1日到2027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