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贯彻落实增值税法 — 正式实施阶段疑难问题答疑会Ⅰ
课程介绍:
随着增值税法全面实施进入深水区,铂略近期调研多家企业发现,政策执行断层期的典型困境集中爆发在:
政策衔接断层:老项目、老合同如何适用新税率与新规则?
申报表填报迷茫:主表与附表逻辑变化,关键栏次如何准确填写?
发票管理风险:新系统下发票开具、抵扣、冲红操作是否规范?
税收优惠适用难:加计抵减、留抵退税等优惠条件与流程是否清晰?
稽查风险点增多:哪些行为可能在新法下成为稽查新重点?
本次答疑会将打破传统培训模式,特邀深耕税务领域20年+的专家老师坐镇,采用【1对1连麦诊断】模式,直击企业个性难题,现场答疑解惑,助力企业顺利渡过增值税法关键期。本课程重点介绍了最新出台的增值税法及其配套文件的政策解读,解答学员疑问。
讲师介绍:
高 老 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高老师有着20年+税收业务工作实践,对税收理论有较透彻的理解,对税收实操有娴熟的技巧。高老师先后供职于河北交通银行审计部经理,富立房地产开发财务总监,金茂集团投融资总监、税务师事务所业务培训师等。由于各企业任职的经历,使高老师熟悉各种票据的使用,对财务领域有了深入的了解,对房地产项目也有自己独到的见解。高老师目前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培训负责人,他能够很好的结合企业内部各岗位的特点,找出企业生产经营的薄弱点及筹划点,把理论和实际操作完美的结合。同时,高老师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等证,在教学过程中,善于根据企业需求,理论结合实际,贴近学员需求,解决实务问题。
模块介绍:
模块一:增值税法及配套文件重点条款解析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的具体标准、时间、流程等。
模块二:互动答疑
本章节主要针对大家关心的补助对应的进项如何抵扣、开票是否有变化等问题做了答疑。

模块一:增值税法及配套文件重点条款解析
一、 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和额度或发生调整
• 《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前款规定的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 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九条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 起征点范围扩大到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具体金额需要待后续进一步明确。
二、 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政策重大变化
• 《增值税法》第九条 本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本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作出调整,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实施条例》第七条 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相比以前范围缩窄,如果是企业单位,不能再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纳税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三、 什么情况下,达到500万依然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
1.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2.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