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贯彻落实增值税法 — 正式实施阶段疑难问题答疑会Ⅰ
课程介绍:
随着增值税法全面实施进入深水区,铂略近期调研多家企业发现,政策执行断层期的典型困境集中爆发在:
政策衔接断层:老项目、老合同如何适用新税率与新规则?
申报表填报迷茫:主表与附表逻辑变化,关键栏次如何准确填写?
发票管理风险:新系统下发票开具、抵扣、冲红操作是否规范?
税收优惠适用难:加计抵减、留抵退税等优惠条件与流程是否清晰?
稽查风险点增多:哪些行为可能在新法下成为稽查新重点?
本次答疑会将打破传统培训模式,特邀深耕税务领域20年+的专家老师坐镇,采用【1对1连麦诊断】模式,直击企业个性难题,现场答疑解惑,助力企业顺利渡过增值税法关键期。本课程重点介绍了最新出台的增值税法及其配套文件的政策解读,解答学员疑问。
讲师介绍:
高 老 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高老师有着20年+税收业务工作实践,对税收理论有较透彻的理解,对税收实操有娴熟的技巧。高老师先后供职于河北交通银行审计部经理,富立房地产开发财务总监,金茂集团投融资总监、税务师事务所业务培训师等。由于各企业任职的经历,使高老师熟悉各种票据的使用,对财务领域有了深入的了解,对房地产项目也有自己独到的见解。高老师目前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培训负责人,他能够很好的结合企业内部各岗位的特点,找出企业生产经营的薄弱点及筹划点,把理论和实际操作完美的结合。同时,高老师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等证,在教学过程中,善于根据企业需求,理论结合实际,贴近学员需求,解决实务问题。
模块介绍:
模块一:增值税法及配套文件重点条款解析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的具体标准、时间、流程等。
模块二:互动答疑
本章节主要针对大家关心的补助对应的进项如何抵扣、开票是否有变化等问题做了答疑。

模块一:增值税法及配套文件重点条款解析
一、 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和额度或发生调整
• 《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前款规定的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 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九条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 起征点范围扩大到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具体金额需要待后续进一步明确。
二、 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政策重大变化
• 《增值税法》第九条 本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本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作出调整,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实施条例》第七条 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相比以前范围缩窄,如果是企业单位,不能再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纳税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三、 什么情况下,达到500万依然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
1.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2.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
【案例】某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C,2026年1月至12月销售服装等货物销售额合计450万元,2026年5月偶然转让名下一处不动产,销售额为100万元,按照规定该100万元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C在2026年1月至12月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计算为450万元。(未达到500万)
四、 小规模纳税人达到500万当期就要成为一般纳税人
• 《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 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增值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六、除本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
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办理登记的当期1日。
【案例1】某零售业纳税人A,属于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A于2026年5月1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登记后为按月申报,其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5月1日。2026年5月1日至10日期间已经按征收率开具的发票可在冲红后,重新按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同时,A应在2026年6月申报期内办理2026年5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在2026年7月申报期内办理2026年4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和2026年6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
【案例2】某银行业纳税人B,属于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B于2026年5月1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选择适用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其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4月1日。2026年4月1日至5月10日期间已经按征收率开具的发票可以冲红,重新按适用税率开具发票。B应在2026年7月申报期内办理2026年二季度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
• 目前系统中已经有对应提示,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做选择。
【案例3】按季申报的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F,2026年前三季度销售额合计400万元,2026年10月销售额为20万元,2026年11月销售额为100万元,2026年12月销售额为10万元,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2026年11月超过规定标准。根据规定,F应在2026年12月申报期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F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1月1日。F应在2026年12月申报期内办理2026年11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在2027年1月申报期内办理2026年10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和2026年12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
【案例4】按季申报的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G,2026年前三季度销售额合计400万元,2026年四季度发生未开具发票销售额300万元,G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对2026年四季度销售额进行逐月拆分,具体为2026年10月销售额20万元,2026年11月销售额50万元,2026年12月销售额230万元,G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2026年12月超过规定标准。根据规定,G应在2027年1月申报期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G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2月1日。G应在2027年1月申报期内办理2026年10月至11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和2026年12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
【思考1】按季度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截止2026年5月连续12月销售额已经达到500万,但由于6月红冲了之前开具的发票,截止6月末(连续四个季度)的销售额不超过500万了,是否需要登记一般纳税人?
答:不需要,按季度申报的纳税人应该看的是连续4个季度,即使中间有达到过500万,但因为红冲导致条件不满足。
【思考2】小规模纳税人,二季度突然收入大了,开了2000万的收入。4月收入400万,5月收入2000万,那按一般纳税人登记后,是否应该是500万按小规模纳税,1900万按一般纳税人纳税?
答:不是,登记后,生效日期是5月1日,5月的所有收入都应按一般纳税人征税。
五、 漏洞堵塞:小规模稽查补税按小规模税率补税政策将成为历史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
三、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案例1】2026年4月稽查发行23年6月隐匿收入需要补税,加上隐匿金额当月超过500万,什么时候转一般纳税人?(2026年1月1日,不追究立法前的期间)
【案例2】2027年4月稽查发行26年6月隐匿收入需要补税,加上隐匿金额当月超过500万,什么时候转一般纳税人?(2026年6月1日,此时补税金额将会很大)
• 对比之前相关政策: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规定: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进一步明确: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以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六、 什么时间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
五、纳税人应于以下规定期限内,按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二)其他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在超过规定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
八、纳税人未按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期限办理相关手续的,自规定期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按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确定。
七、 追溯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可否就已取得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抵扣用途确认?
• 对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经取得但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逐期进行抵扣用途确认。
• 注意事项:
1. 增值税法后小规模期间取得专票,是不是意味有可能在一般纳税人后抵扣呢?(是,但开票日期是要在转一般纳税人后的)
2. 小规模期间是否应该取得专票?(取得更有利,可以方便转登记后做进项抵扣)
3. 追溯调整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是否可以去换开发票抵扣?(可以,具体可以参考以下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出台后的问答)
问:纳税人追溯登记期间发生购进业务,但未及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是否允许补充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补充取得后应如何进行用途确认?
答:纳税人追溯登记期间已发生购进业务,但未及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可向上游销售方补充索取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补充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后,按照现行规定通过税务数字账户或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案例1】2026年11月5日,税务机关稽查查补H在2025年一季度销售额600万元,重新计算后,H在2025年一季度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应调整其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H应自2026年11月5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追溯登记一般纳税人,2026年1月税款所属期至9月税款所属期已办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的,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
【案例2】按季申报的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H,2027年7月16日自行更正2026年四季度申报表,增加销售额300万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6年10月,重新计算后,H在2026年10月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0月1日。H应自2027年7月16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追溯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自2026年10月税款所属期起按月办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其中,2026年10月税款所属期至2027年6月税款所属期期间已办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的,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若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税务机关将自以上时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起,将纳税人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仍为2026年10月1日。
【案例3】按季申报的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J,2027年7月16日自行更正2026年四季度申报表,增加销售额300万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6年10月,重新计算后,J在2026年10月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J在2027年7月25日办理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0月1日。2026年10月税款所属期至2027年6月税款所属期期间已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2026年10月税款所属期至2027年6月税款所属期期间已经取得但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逐期进行抵扣用途确认。
八、 按照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的纳税人,《公告》施行后,是否继续按照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此前因增领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应如何处理?
• 《公告》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九、 按次申报的纳税期限延长至次年6月
•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十、自然人增值税将变为代扣代缴,未来支付个人款项是否可以不再取得发票?
• 《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 猜想:与个税汇算清缴6月末结束相衔接,代扣个税同时代扣增值税。未来与自然人交易是否从个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与互联网企业的相关政策保持一致?
• 2025年16号公告,如果互联网平台上为自然人代扣代缴了增值税、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就不需要取得发票了,申报的完税凭证可以作为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十一、首次提出各部门信息共享加强增值税征管
• 《增值税法》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征收管理。
• 《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与出口税收征收管理相关的物流、报关、货物运输代理、资金结算等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提供。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用于税收征收管理以外的用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计税期间有调整
• 《增值税法》第三十条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取消1、3、5日的计税期间)
十三、存在不可划分进项税额时,首次提出增值税清算概念
• 《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十四、长期资产进项抵扣
• 《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统称长期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属于用作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依照增值税法和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十五、简化视同交易情形
• 《增值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 无偿提供服务不再视同销售,但不代表无偿提供服务不会被征税。
模块二:互动答疑
问题1: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开票的税收编码和税率将如何变化?
铂略答:
目前从开票系统中已经可以看到一些轻微变化,比如系统中5%税率的开票现在可以按3%开具,但具体政策未出台,需待后续政策出台后明确。
问题2:
为公司代理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和附加税以后不开票可以交掉吗?
铂略答:
暂不确定,需要等后期文件出台。
问题3:
请问口腔行业属于医美吗?增值税可以免税吗?如何区分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
铂略答:
按照最新的政策,医疗美容已经从免税行业中剔除了。但在实施条例中提及,盈利性的医疗美容机构,不能进行免税。享受免税的医疗服务需要满足有医疗资质证书以及在提供医疗服务的目录清单内等条件。可以依据自身情况做判断。
问题4:
请问不动产租赁简易计税的5%税率还适用吗?还是变为3%了?
铂略答:
大概率是3%,还需要等待政策明确。
问题5:
一般纳税人可以向小规模纳税人开专票吗?
铂略答:
可以。
问题6:
一般纳税人的变化注意点?
铂略答:
主要可以关注第十三点和第十四点提到的不可抵扣进项税金需要按年清算以及长期资产进项税金的变化。
问题7:
是不是这个月申报12月所属期增值税时,就要做2025年全年的进项清算了呢?
铂略答:
法规2026年1月1日生效,2025年不需要做清算。
问题8:
视同销售的变化?
铂略答:
对视同销售的情形做了简化,具体可以参考第十五点。但不代表原先的情形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了,比如将货物用于投资属于无偿转让货物,按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
问题9:
取得的政府补助作为征税收入,支出时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铂略答:
依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特定条件的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是补助和销售挂钩,属于应税交易,进项可以抵扣。但如果不挂钩,补助不属于应税交易,但属于是第三条到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对应进项也不能抵扣。
问题10:
养老行业的运营补助交增值税吗?
铂略答:
参考上一条政府补助回答。
问题11:
拿到的政府补助是要求企业自建或是采购一些设备和材料做研发的,如果项目要求企业形成产品和销售订单,这种进项就可以抵扣了吧吗?
铂略答:
首先补助和销售收入或销售数量也是不挂钩的,主要还是看收入的性质,而不是看企业是否对外销售,是否形成了销项。如果企业对外销售,其对应发生的产品采购的进项可以抵扣,而无需看采购的资金源是否是来自于补助。
问题12:
公司为了推广产品无偿赠送给客户的礼品,属于视同销售吗?属于无偿转让货物是吗?
铂略答:
如果礼品是购进的且是现场消费的,需要做进项转出,如果是自产或委托加工的,需要做视同销售。如果购进后直接赠送,也属于无偿转让,需要视同。
问题13:
公司做课程培训业务,培训时间长达几个月,假设没开票没有合同,增值税是分期确认还是收完款项后确认?
铂略答:
纳税义务时间的三个判定点:开票日、约定的收款日、服务完成日。如果培训开始前或期间已经收款了,应该在收款时确认,否则在培训完成后确认,
问题14:
取得的科技部门给的不征税收入(有批文、单独核算、有管理办法),购买的专门用于此项目的材料费等的进项税也不得抵扣?
铂略答:
批文等是企业所得税作为不征收入的条件,增值税主要是看该补助是否与销售收入或数量挂钩。如果挂钩,对应进项可以抵扣。如果不挂钩,是属于法规第3条到5条之外的经营活动,而且取得了利益,并且不是第六条所规定的非应税交易,因此,进项不能抵扣。
问题15:
物业公司合同约定预收,但业主欠费,应该什么时候确认收入?
铂略答:
应该在服务提供后确认收入。
问题16:
如果免费赠送的是报废品(无销售价值),还需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吗?
铂略答:
需要视同销售,但价格不是按产品销售价格,而应该参照废品价格。废品价格可以自行判断也可以请第三方机构评估。
问题17:
政府补助购买固定资产,用于后期生产,需要交增值税吗?
铂略答:
在增值税层面主要是看该补助是否与销售收入或数量挂钩。如果挂钩,对应进项可以抵扣。如果不挂钩,应该判断是否属于法规第3条到第5条之外的经营活动,而且取得了利益,且不是第6条所规定的非应税交易。如果补助用于生产了,未来生产后会产生销项,此时,不区分资金来源,用政府补助买的固定资产未来如果生产的是一般计税商品,对外销售了,固定资产购入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
问题18:
销售13%税率的货物同时赠送9%的货物,如何缴纳增值税?
铂略答:
不属于无偿转让,也不需要做视同应税交易。但建议开票时,把两种不同税率的货物都开到同一张发票上,再给个折扣。在票面会比较清晰一些。2026年混合销售将会按主要业务税率来,即开票都应开具13%税率,虽然折扣后没有交税。
问题19:
对反向开票有哪些主要影响?
铂略答:
如果反向开票大多是自然人,按目前规定理解是自然人可以自己开票且购买方需要代扣代缴税金。但具体会如何实施需待政策明确。
问题20:
企业产品研发,一部分是政府补助,一部分是企业自筹资金,那取得的进项税都不能抵吗?
铂略答:
首先看补助和销售收入或销售数量是否挂钩。如果不挂钩,应该判断是否属于法规第3条到第5条之外的经营活动,而且取得了利益,且不是第6条所规定的非应税交易。进项不能抵扣指的是取得补助的过程中发生的进项税额,并不是指未来使用政府补助时,用它购入的产品或服务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问题21:
现在对于一项应税交易的定义还是依据合同吗?如果销售货物和提供运输服务签订了两个合同,还需要按照混合销售处理吗?
铂略答:
主要还是看交易实质,如果是卖货包运输,企业自身没有运输资质,合同分拆后仍旧改变不了一项交易中包含两个税率的实质。分拆只是为了适用不同的税率。
问题22:
补助是非应税的,为了取得政府补助做了一个专项的审计,这个审计费的进项税也不能抵扣?
铂略答:
是的。
问题23:
政府补助与销售不挂钩,未来也不形成产品,采购的材料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铂略答:
主要看采购的材料的用途,如果不是用在免税、简易计税等不可抵扣进项的项目中,进项税可以抵扣。
问题24:
公司没有检验认证的资质,但是溢价转卖了第三方公司的检验认证服务,可以开检验认证费发票吗?
铂略答:
可以开具,更好的方式是客户支付公司一部分服务费(类似中介费),同时,让真正做检验第三方直接给客户开票。
问题25:
职工食堂象征性收费,要交增值税吗?
铂略答:
增值税立法前,对于企业给员工所提供的服务是不征收增值税的,现在这条去除了,说明需要征收增值税。而且象征性收费可能有收费偏低的可能性,如果税务局不认可也可能会调整。目前从政策层面理解是这种处理方式,可以看后续是否会出台税收优惠。

本笔记制作于202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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