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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立法过渡期——遗留问题处置与风险防控Ⅱ

笔记种类课堂笔记
本课程将增值税法与企业现状进行分析,帮助企业合规处理新税法执行前遗留下的一系列“历史”问题。

本笔记制作于2025年2月2763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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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立法过渡期——遗留问题处置与风险防控Ⅱ


课程介绍:


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了《增值税法》,标志着我国现有税种中的第一大税——增值税,正式迈入立法时代,并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对促进经济发展和优化税制结构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随着税法更新,企业还需应对立法过渡期遗留下的一系列“历史”问题,如视同销售未被视同而导致的稽查补税、混合销售与兼营处理不当引发的争议,以及增值税抵扣凭证不规范等。

本次课程我们将结合增值税法已经明确的事项结合企业现有情况进行分析,帮助企业合规处理新税法执行前的增值税相关事项,最大限度减少立法前遗留问题的税收风险,了解新税法执行后的政策要点,做好新法执行后政策的衔接以应对大数据控税时代的税务风险

本课程主要通过实务分析对在立法过渡期间该如何处理销售额”、征收率及差额征税政策、留抵退税等问题进行阐述以及如何进行合理的税务规划等。


讲师介绍:


高 老 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高老师有着20年+税收业务工作实践,对税收理论有较透彻的理解,对税收实操有娴熟的技巧。高老师先后供职于河北交通银行审计部经理,富立房地产开发财务总监,金茂集团投融资总监、税务师事务所业务培训师等。由于各企业任职的经历,使高老师熟悉各种票据的使用,对财务领域有了深入的了解,对房地产项目也有自己独到的见解。高老师目前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培训负责人,他能够很好的结合企业内部各岗位的特点,找出企业生产经营的薄弱点及筹划点,把理论和实际操作完美的结合。同时,高老师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等证,在教学过程中,善于根据企业需求,理论结合实际,贴近学员需求,解决实务问题。


模块介绍:


模块一:遗留问题处理及风险防控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销售额”、征收率及差额征税政策、留抵退税问题。


模块二:《增值税法》实施前合理税务规划

本章节主要通过实务介绍了《增值税法》实施前该如何进行合理的税务规划。



模块一:遗留问题处理及风险防控


一、“销售额”问题


增值税法亮点:明确增值税为价外税,凭证中应列明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

第七条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 对于立法前,双方商议不要专票给与低价的合同,这个要求是否会引起双方争议,怎么完善合同?

1. 税法明确规定,销售额为不含税价格,双方产生争议时极有可能被认定合同价格为不含税价格,所以在约定不要票价格优惠时,对方再要发票可能再支付税款,另外即便约定了不要专票给与低价,但销售方如果耍赖也可以要求加税款后再发货。


• 取消“价外费用”表述,过渡阶段依然需要按立法前价外费用纳税原则计税

1.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

2.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3. 先从“应税性”上判断,如果一项业务行为根本就没发生增值税上的应税行为,这种情况下收取的诸如“手续费、违约金”等就肯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合同还未实施就终止了,其中任何一方收取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

4. 再从”方向性“上判断,如果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支付的诸如“手续费、违约金”等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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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笔记 增值税立法过渡期——遗留问题处置与风险防控Ⅱ

增值税立法过渡期——遗留问题处置与风险防控Ⅱ


课程介绍:


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了《增值税法》,标志着我国现有税种中的第一大税——增值税,正式迈入立法时代,并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对促进经济发展和优化税制结构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随着税法更新,企业还需应对立法过渡期遗留下的一系列“历史”问题,如视同销售未被视同而导致的稽查补税、混合销售与兼营处理不当引发的争议,以及增值税抵扣凭证不规范等。

本次课程我们将结合增值税法已经明确的事项结合企业现有情况进行分析,帮助企业合规处理新税法执行前的增值税相关事项,最大限度减少立法前遗留问题的税收风险,了解新税法执行后的政策要点,做好新法执行后政策的衔接以应对大数据控税时代的税务风险

本课程主要通过实务分析对在立法过渡期间该如何处理销售额”、征收率及差额征税政策、留抵退税等问题进行阐述以及如何进行合理的税务规划等。


讲师介绍:


高 老 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高老师有着20年+税收业务工作实践,对税收理论有较透彻的理解,对税收实操有娴熟的技巧。高老师先后供职于河北交通银行审计部经理,富立房地产开发财务总监,金茂集团投融资总监、税务师事务所业务培训师等。由于各企业任职的经历,使高老师熟悉各种票据的使用,对财务领域有了深入的了解,对房地产项目也有自己独到的见解。高老师目前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培训负责人,他能够很好的结合企业内部各岗位的特点,找出企业生产经营的薄弱点及筹划点,把理论和实际操作完美的结合。同时,高老师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等证,在教学过程中,善于根据企业需求,理论结合实际,贴近学员需求,解决实务问题。


模块介绍:


模块一:遗留问题处理及风险防控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销售额”、征收率及差额征税政策、留抵退税问题。


模块二:《增值税法》实施前合理税务规划

本章节主要通过实务介绍了《增值税法》实施前该如何进行合理的税务规划。



模块一:遗留问题处理及风险防控


一、“销售额”问题


增值税法亮点:明确增值税为价外税,凭证中应列明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

第七条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 对于立法前,双方商议不要专票给与低价的合同,这个要求是否会引起双方争议,怎么完善合同?

1. 税法明确规定,销售额为不含税价格,双方产生争议时极有可能被认定合同价格为不含税价格,所以在约定不要票价格优惠时,对方再要发票可能再支付税款,另外即便约定了不要专票给与低价,但销售方如果耍赖也可以要求加税款后再发货。


• 取消“价外费用”表述,过渡阶段依然需要按立法前价外费用纳税原则计税

1.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

2.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3. 先从“应税性”上判断,如果一项业务行为根本就没发生增值税上的应税行为,这种情况下收取的诸如“手续费、违约金”等就肯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合同还未实施就终止了,其中任何一方收取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

4. 再从”方向性“上判断,如果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支付的诸如“手续费、违约金”等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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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长规则说明

1、学习时长指用户看课所用的实际时间,也就是说一个用户一天的学习时长最多为24小时。

2、一个用户一天中的同一时刻如果播放多门课,只有最先进入的一门课计入该时刻的学习时长,如例1。

3、用户倍速播放时产生的学习时长以实际时间为准,如例2。

例1:用户某天9点到10点在PC上看了A课,9点30分到10点30分在手机上看了B课,那么学习时长为1.5小时,其中A课1小时,B课0.5小时。

例2:用户以2倍速观看了1小时的课程,那么学习时长为0.5小时。

*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统计与学习时长无关,是以在整个课程内容中,已观看部分的覆盖情况来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