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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时代!深度解读新条例下的企业应对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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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时代!深度解读新条例下的企业应对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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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时代!深度解读新条例下的企业应对之道


课程介绍:


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年均贡献税收占比超40%,其立法及实施细则的每一次调整都直接影响千万企业的经营成本、合规管理与税务筹划。2025年12月,《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完成定稿,标志着增值税法从“暂行条例”到“正式立法”的关键过渡进入实操落地阶段。

在实施条例定稿与增值税法实施关键时刻,本次直播课特别邀请税务专家,为您带来深度解读与实务指导。课程将围绕三个核心展开:

条例深度解读:系统梳理征求意见稿到定稿的关键变化,解析条例的核心条款与立法意图

新旧对比分析:对比现行增值税政策与新条例的差异,明确影响企业经营的重大调整

实务应对策略:针对不同类型企业,提供可落地的合规调整方案与税务筹划思路

本课程重点介绍了最新出台的增值税法政策解读,并从实施条例对不同行业企业的影响上以及企业的应对措施上进行了分析。


讲师介绍:


高 老 师 

省级稽查人才库成员

原某省稽查局审理科科长、检查科科长

高老师是省级稽查人才库、纳税评估人才库和反避税专家小组成员;历任稽查局审理科科长、检查科科长,纳税评估分局分局长;曾荣获“全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能手”和“全省国税系统征管领军人才”等称号。同时,她是《每日税讯》特约专家、特约栏目撰稿人。高璟老师熟悉税务稽查方法,了解纳税评估流程,掌握企业涉税核算需求,为学员提供极其实用的涉税工作指导。 授课风格严谨认真、思路透彻清晰、案例旁征博引、课程饱满充实。。


模块介绍: 


模块一:纳税人和征税对象进一步明确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应税交易的定义以及纳税人包含哪些类别等。


模块二: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认定标准明确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如何判定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属于在境内消费并通过案例进行了讲解。


模块三:视同应税交易范围变窄,原视同销售行为何去何从?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视同销售的变化,并对原视同销售行为不再存在进行了解释。


模块四:明确征收率为3%,还有5%的征收率吗?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依据纳税义务时间判定业务应按5%还是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模块五:兼营和混合销售界定标准重构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新老法规下混合销售的变化,并具体讲解了混合销售如何确定税率的标准。


模块六:“不得抵扣进项税”发生重大变化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餐饮服务、非应税交易、长期资产等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的变化。


模块七:小规模超标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期间前移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小规模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前移到转换的档期。


模块八: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为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与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模块九:互动答疑

本章节主要是解答学员疑问。



模块一:纳税人和征税对象进一步明确


一、 应税交易

• 《增值税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 《实施条例》第三条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单位,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单位


二、 销售额

• 《增值税法》第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

(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产生的消费税;

(三)车辆购置税、车船税;

(四)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 案例


• A企业销售了一批货物给B企业,约定付款后10内发货,后来由于上游供应商出现问题,未能按期发货。按照合同约定,A企业支付给B企业违约金10万元。

解析:合同未履行,应税交易未发生,违约金不需要交增值税。

• A企业销售了一批货物给B企业,约定发货后10内付款,后来由于B企业未能按期付款。按照合同约定,B企业支付给A企业违约金10万元。

解析:合同已经履行,违约金是与交易相关的款项,应该交增值税

• A企业和B企业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约定A企业销售货物给B企业。合同还没有开始履行。B企业不愿意买了,按照合同约定,B企业支付给a企业违约金10万元。

解析:合同未履行,应税交易未发生,违约金不需要交增值税。



模块二: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认定标准明确


一、 境内发生应税交易

• 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1. 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和谁买谁卖没有关系)

例:转口贸易,美国的A公司有一批货最终卖给了英国的B公司。在这个过程中,货物经过了中国的甲公司,即A卖给甲,甲再卖给B。货物流有两种,一种直接从美国到英国,一种从美国到中国海关监管区再到英国。不论哪种,甲都不用交增值税,因为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不在境内。


2. 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但判断是不是境内应税交易时,判断标准和不动产相同)

【例】美国A公司把在上海的一套房产卖给了英国的B公司,需要在就该租赁行为在中国交增值税。


3. 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判断标准相同)

【例1】甲公司是中国的,持有美国A公司股票,现在把美国A公司股票转让给了英国B公司,甲公司属于发生了境内的应税交易行为,需就该行为在中国纳税;

【例2】美国A公司持有中国甲公司股票,A公司把中国甲公司股票转让给了英国B公司。A公司属于发生了境内的应税交易行为,需要在中国缴纳增值税;


4. 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将《条例》和《通知》的劳务和服务合并,按照属地和属人原则判定,以服务和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是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为判定标准。

(1) 服务、无形资产交易中只要销售方属于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不论购买方在境内还是在境外,就属于在中国境内发生应税交易,应按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2) 服务、无形资产交易中销售方不属于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中国境内消费的,也属于在中国境内发生应税缴税,也要按中国税法缴税。

(3) 《实施条例》第四条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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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时代!深度解读新条例下的企业应对之道


课程介绍:


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年均贡献税收占比超40%,其立法及实施细则的每一次调整都直接影响千万企业的经营成本、合规管理与税务筹划。2025年12月,《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完成定稿,标志着增值税法从“暂行条例”到“正式立法”的关键过渡进入实操落地阶段。

在实施条例定稿与增值税法实施关键时刻,本次直播课特别邀请税务专家,为您带来深度解读与实务指导。课程将围绕三个核心展开:

条例深度解读:系统梳理征求意见稿到定稿的关键变化,解析条例的核心条款与立法意图

新旧对比分析:对比现行增值税政策与新条例的差异,明确影响企业经营的重大调整

实务应对策略:针对不同类型企业,提供可落地的合规调整方案与税务筹划思路

本课程重点介绍了最新出台的增值税法政策解读,并从实施条例对不同行业企业的影响上以及企业的应对措施上进行了分析。


讲师介绍:


高 老 师 

省级稽查人才库成员

原某省稽查局审理科科长、检查科科长

高老师是省级稽查人才库、纳税评估人才库和反避税专家小组成员;历任稽查局审理科科长、检查科科长,纳税评估分局分局长;曾荣获“全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能手”和“全省国税系统征管领军人才”等称号。同时,她是《每日税讯》特约专家、特约栏目撰稿人。高璟老师熟悉税务稽查方法,了解纳税评估流程,掌握企业涉税核算需求,为学员提供极其实用的涉税工作指导。 授课风格严谨认真、思路透彻清晰、案例旁征博引、课程饱满充实。。


模块介绍: 


模块一:纳税人和征税对象进一步明确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应税交易的定义以及纳税人包含哪些类别等。


模块二: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认定标准明确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如何判定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属于在境内消费并通过案例进行了讲解。


模块三:视同应税交易范围变窄,原视同销售行为何去何从?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视同销售的变化,并对原视同销售行为不再存在进行了解释。


模块四:明确征收率为3%,还有5%的征收率吗?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依据纳税义务时间判定业务应按5%还是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模块五:兼营和混合销售界定标准重构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新老法规下混合销售的变化,并具体讲解了混合销售如何确定税率的标准。


模块六:“不得抵扣进项税”发生重大变化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餐饮服务、非应税交易、长期资产等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的变化。


模块七:小规模超标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期间前移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小规模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前移到转换的档期。


模块八: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为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与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模块九:互动答疑

本章节主要是解答学员疑问。



模块一:纳税人和征税对象进一步明确


一、 应税交易

• 《增值税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 《实施条例》第三条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单位,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单位


二、 销售额

• 《增值税法》第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

(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产生的消费税;

(三)车辆购置税、车船税;

(四)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 案例


• A企业销售了一批货物给B企业,约定付款后10内发货,后来由于上游供应商出现问题,未能按期发货。按照合同约定,A企业支付给B企业违约金10万元。

解析:合同未履行,应税交易未发生,违约金不需要交增值税。

• A企业销售了一批货物给B企业,约定发货后10内付款,后来由于B企业未能按期付款。按照合同约定,B企业支付给A企业违约金10万元。

解析:合同已经履行,违约金是与交易相关的款项,应该交增值税

• A企业和B企业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约定A企业销售货物给B企业。合同还没有开始履行。B企业不愿意买了,按照合同约定,B企业支付给a企业违约金10万元。

解析:合同未履行,应税交易未发生,违约金不需要交增值税。



模块二: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认定标准明确


一、 境内发生应税交易

• 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1. 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和谁买谁卖没有关系)

例:转口贸易,美国的A公司有一批货最终卖给了英国的B公司。在这个过程中,货物经过了中国的甲公司,即A卖给甲,甲再卖给B。货物流有两种,一种直接从美国到英国,一种从美国到中国海关监管区再到英国。不论哪种,甲都不用交增值税,因为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不在境内。


2. 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但判断是不是境内应税交易时,判断标准和不动产相同)

【例】美国A公司把在上海的一套房产卖给了英国的B公司,需要在就该租赁行为在中国交增值税。


3. 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判断标准相同)

【例1】甲公司是中国的,持有美国A公司股票,现在把美国A公司股票转让给了英国B公司,甲公司属于发生了境内的应税交易行为,需就该行为在中国纳税;

【例2】美国A公司持有中国甲公司股票,A公司把中国甲公司股票转让给了英国B公司。A公司属于发生了境内的应税交易行为,需要在中国缴纳增值税;


4. 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将《条例》和《通知》的劳务和服务合并,按照属地和属人原则判定,以服务和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是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为判定标准。

(1) 服务、无形资产交易中只要销售方属于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不论购买方在境内还是在境外,就属于在中国境内发生应税交易,应按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2) 服务、无形资产交易中销售方不属于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中国境内消费的,也属于在中国境内发生应税缴税,也要按中国税法缴税。

(3) 《实施条例》第四条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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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长规则说明

1、学习时长指用户看课所用的实际时间,也就是说一个用户一天的学习时长最多为24小时。

2、一个用户一天中的同一时刻如果播放多门课,只有最先进入的一门课计入该时刻的学习时长,如例1。

3、用户倍速播放时产生的学习时长以实际时间为准,如例2。

例1:用户某天9点到10点在PC上看了A课,9点30分到10点30分在手机上看了B课,那么学习时长为1.5小时,其中A课1小时,B课0.5小时。

例2:用户以2倍速观看了1小时的课程,那么学习时长为0.5小时。

*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统计与学习时长无关,是以在整个课程内容中,已观看部分的覆盖情况来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