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汇缴+金四上线,
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中的税务风险解析
课程介绍:
近年来,数字化浪潮不断涌现,数字时代已经到来,以数字技术不断推进税收征管智能化,对高净值人士也形成一种专业与技术的双重监管。尤其是高收入、高净值人群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避税行为,国家税务局会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一旦处理不当或将引发重大涉税风险。
同时,正值个人所得税汇缴尾期,因高收入人群收入基数较高,收入结构复杂等特点,个税汇缴一直是他们关注的重点。此时,作为企业财务人员,如能提供有效建议,也是展现个人专业的机会。
本课程结合最新法规与真实实操案例讲解,针对企业高净值人群薪酬所得的合规与规划提出有效建议和设计方案,同时,对高净值人士经常处理的财产转让、股权等相关个税问题展开详解,帮助高管正确完成年度汇算清缴,避免多交冤枉税。
讲师介绍:
李 兆 婴
上海四达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数家知名500强企业税务咨询顾问
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加拿大特许专业会计师(CPA CGA)
李先生曾先后服务于银行、 著名的500强制造企业、咨询公司、会计事务所等,为数家知名500强企业提供过咨询服务,其中包括辉瑞、通用汽车、中国建筑、百事食品、惠普等。李先生曾任某四大事务所的培训部高级经理,负责北京、上海和香港等多地的中国税务培训工作,授课风格缜密、详实,善用案例。擅长话题包括:国际税、稽查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等。 李先生是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加拿大特许专业会计师(CPA CGA)、中国注册税务师(CTA)、复旦大学会计硕士。
模块介绍:
模块一:财产转让
主要介绍了股权转让的应征税情形、所得确认、税务机关调整方法。
模块二:股息红利
介绍了应按股息红利征税的情形。
模块三:劳务报酬
介绍了网络直播的所得类型、劳务报酬的定义以及和经营所得的区别。
模块四:经营所得
介绍了核定征收计算方法以及实务操作和高净值人群的风险。
模块一:财产转让
一、 高净值人群
• 可投资资产 (金融资产和投资性房产)或家庭总资产 (包括个人所拥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
• 据统计截至2013年末,中国高净值人群数量比上年增长3.6%(10万人),达到290万人,其中亿万资产以上的高净值人群数量比上年增长4%(2,500人),达到6.7万人。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1〕12号)
1. 精准实施税务监管:依法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
2. 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根据税收风险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
• 《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2021年12月21日)指出涉及税收征管质量的问题主要包含了税收返还政策、高收入群体个税缴纳、个人股权转让逃避税等问题,并提出对高收入人员套用核定征收方式逃税问题。
二、 财产转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然人股权转让所得依法应当以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方(原股东)为该交易行为的应纳税义务人(税款的实际承担人可以是股权受让方),股权受让方(新股东)为该交易行为的扣缴义务人,即股权转让方系实际承担税款的纳税义务主体,股权受让方具有从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中扣缴出让方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申报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
• 如果在股权转让时,转让者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将构成偷税受到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1. 股权转让不申报、虚假申报;
2. 通过构建“阴阳合同”隐瞒实际股权转让收入;
3. 未结合股权公允价值进行合理评估,通过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降低股权转让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