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典型案例之关联企业税收风险
课程介绍:
在数字监管的浪潮中,税务稽查的精准度和效率已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使得企业在税务合规方面的任何疏漏都难以遁形。然而,面对这样的挑战,企业并非无计可施。通过对税务机关选案的逻辑进行深入研究,对公开披露的税务案件进行细致分析,以及对最新的政策法规进行深入研读,企业可以建立起一套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不仅能够有效规避税务稽查带来的风险,还能在合规的基础上,实现税务成本的优化和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本系列课程旨在为企业提供一个全面的税务风险管理框架。我们将结合当前的典型风险场景,深入探讨最新的真实稽查案例,从中提炼出关键的风险点和应对策略,为企业的稳健发展保驾护航。
本课程重点介绍了关联交易的重点关注事项以及企业的涉税风险应对等。
讲师介绍:
何 老 师
曾任某市稽查局、税源管理局、市纳税服务局副局长
国家税务总局专家库成员
何老师拥有25年国家财政体系研究、税务管理工作经验,历经税源管理、纳税服务、征管等多岗位,实战经验丰富,是全国税务系统知名专家。现为国家税务总局素质提升“115”工程成员、国家税务总局专家库成员。 何老师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省级科研项目及税收政策修订与调研,同时具有财税体系宏观全局思维,多次获评国家税务总局、省级税务局“十佳新闻人物”、“十佳女税官”、“省级稽查能手”、“全系统征管能手”等业务竞赛荣誉。
模块介绍:
模块一:关联企业之关联关系解析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企业关联关系的含义以及关联交易的类型。
模块二:关联交易涉税风险与应对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关联交易涉税风险的类型以及企业的应对方式等。
模块一:关联企业之关联关系解析
一、 关联企业间销售价格明显偏低
• 一般销售价格低于同行业其他纳税人价格70%为明显偏低;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 一般增值税一方缴一方抵,不会造成国家收入减少,但企业所得税如果税率不同,则会造成税收收入减少,可能会引起调整。
二、 什么是关联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 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 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铂略注:关于关联关系更明细的规定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五大类:
1. 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2. 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3. 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
4. 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5. 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人资格否定规定)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