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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如何开票
2015年1月1日起,国税总局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一律使用专用设备开具。至于能不能分期、多领,可以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解决。
问:对于营改增之前就已签订的长期合同,营改增之前对方是开具普通发票,营改增之后,合同相关服务被纳入营改增范围,对方要求加价,企业应如何应对?
答:此问题在之前的营改增中长期出现,铂略认为这个问题不是税务问题,而是商务问题。营改增后卖方税负增加,要求买方加价,这时买卖双方的议价能力至关重要。如果买方必须购买卖方的货物劳务,多数情况只能接受加价要求;如果市场上同类货物劳务的供应商很多,则买方压价能力就强,甚至可以者争取更好的生厂商。
应扣缴10%的预提所得税和6%的增值税,如果税收协定有优惠,可申请优惠。
如果是在境内接受劳务,必须开票;如果是境外单位在国外提供服务,则不可能取得我国形式发票,只要经济业务真实,取得合法凭据即可,不需要开票。
营改增规定,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外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在境外提供或接受应税服务,视情况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