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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办法,三类企业可免于提交同期资料。(一)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二)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三)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反过来说,不符合上述免于提交条件的企业就需要提交。例如,如果企业关联购销金额(进口金额+出口金额)高于2亿元,且是与境外关联方进行交易,那么就需要准备同期资料。同期资料一般是在汇算清缴时提交。注意汇算清缴中也会提交关联交易申报表。该表中披露的信息与同期资料中的信息必须保持一致,否则很容易引起怀疑。
根据办法,三类企业可免于提交同期资料。(一)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二)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三)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关联购销金额指货物购销金额,例如境内外的关联货物购销金额就应理解为关联进口金额与出口金额的总和。其他关联交易是指货物交易以外的交易。例如服务交易,专利和商标授权等等。举例而言,如果一个外资企业与其境外母公司进出口金额加总计1亿9千万,且向母公司支付管理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加总计3900万。那么该企业可免于提交同期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