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
这是一家制造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一个完整的厂区,办公楼临街。检查人员调取了该企业的电子账,在使用查账工具软件对该单位2016年电子账中的“管理费用”科目进行“负值分析”(即:由软件自动检索指定会计期间、指定科目中的发生金额为负的业务)时,发现该年度“管理费用”科目中有多笔负值业务,人工筛选掉无问题信息后,检索结果汇总如下:
针对上述检索结果,检查人员一一查看了每个凭证及相关附件,核实了每个记账凭证背后的业务:该单位办公楼临街有部分房屋出租给一家书店,年租金10万元,每半年收取租金一次;临街办公楼部分区域提供给某零售商放置自动售货机、提供给招商银行放置ATM机,一年收取一次租金……
检查人员核对后确认,上述管理费用中发生的负值金额,对应科目均为“银行存款”或“现金”,说明上述业务已经实际收到款项,收款日期符合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取书店租金,由于对方是个体工商户,所以未开具发票;收取自动售货机地使用费、招商银行点位管理费,向对方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检查人员询问该单位财务人员:是否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回答:“这些是零星业务,不太关注也不太清楚”。检查人员核对相关科目后证实,上述业务未做增值税处理。
业务描述:
上述业务主要为销售不动产租赁服务,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已经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应当按规定进行增值税处理。收取费用,如果仅冲减费用,企业所得税可能不会有太大问题,但增值税肯定会存在问题。由于问题较小,且属于不太经常发生的业务,所以,容易被企业所忽略。
政策依据分析: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租赁业服务,适用税率为11%,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特殊情况: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本案例中,由于出租的是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因此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文章由潘洪新老师授权发布
这里有更多的财税信息、更专业的政策解读、最激烈的热点碰撞,还有海量的免费课程体验,欢迎加入财税讨论群(微信号:linkedf-fans)
本网所有内容,凡注明"来源:铂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铂略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所有,转载或引用本网版权所有之内容须注明“转自(或引自)铂略财税培训”字样,并标明本网网址www.bolue.cn。